为推动凤阳县交通运输物流业的转型升级,充分发挥交通运输物流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县交通局起草了《凤阳县促进交通运输物流发展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该暂行办法,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6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凤阳县交通运输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3072619335@qq.com。
(三)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550-2210001。
附件:《凤阳县促进交通运输物流发展的暂行办法》
凤阳县交通运输局
2019年6月20日
凤阳县促进交通运输物流发展暂行办法
为推动我县交通运输物流业的转型升级,充分发挥交通运输物流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凤阳县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交通运输物流企业以及物流业务外包给县外物流企业的工贸企业。
第二条 扶持措施
(一)鼓励交通运输物流企业做大做强
1、对账证健全的交通物流企业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全面实行自主申报,按实征收,按实抵扣。
2、对年纳税额达2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分别参照其纳税额本级地方留成部分50%、70%、80%的额度给予奖励。该奖励原则上按年度兑现,但对个别纳税金额较大的企业可以申请按半年度兑现。
3、对年度外包物流费用在本县产生的增值税额达20万元以上的工贸企业,参照所产生增值税额30%的额度给予奖励。
4、对交通物流企业承接本县以外物流服务,且年度在本县产生税额达2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以上分别参照其纳税额本级地方留成部分60%、80%、90%的额度给予奖励。
(二)鼓励物流企业提升现代化水平
对企业投资500万元以上建设的集物流信息发布、在线交易、数据交换、跟踪追溯、智能分析等功能为一体的交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采用平台软件并接入平台的物流企业达50家以上的,给予平台投资额2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条 操作程序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税务局、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具体流程为:每月20日前由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向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窗口递交《促进物流发展奖励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县交通运输局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工作内将相关企业申报材料移交县税务局——县税务局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企业纳税情况并将有关材料移交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报县政府——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程序直接将有关补助奖励款项拨给相关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暂定五年。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税务局、财政局共同解释。
第六条 本办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