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实施细则
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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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工业园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顺应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进一步改善我县工业园区投资环境,加快县工业园区建设步伐,增强园区载体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凤阳县及门台工业园区鼓励投资优惠政策》(凤发[200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凤阳县工业园区招商、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需在园区开展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在园区内投资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凤阳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是凤阳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县委、县政府行使职权。

第二章  招商政策

  第四条  凡在园区投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新办企业,实行“四返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和“三返三减半”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即: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企业前四年上缴所得税当期地方留存部分和前三年上缴增值税当期地方留存部分返还给企业,后三年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税的当期地方留存部分50%返还给企业。
  2、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实行“五返四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四返三减半”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3、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享受“五返五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四返四减半”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4、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新办企业,投资密度在120万元/亩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享受“五返五减半”的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五条  入园投资新办工业项目,并满足以下投资额和投资强度两项条件的,享受如下土地政策: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和投资强度在6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企业,用地综合价格为每亩3.3万元。
    2、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和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企业,用地综合价格下浮10%。
    3、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和投资强度在12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企业,用地综合价格“一事一议”。

  第六条  入园工业企业享受如下规费优惠政策:

  1、入园新办的工业企业,办理各种手续只收取工本费和上缴省级及其以上的规费,属于县级收费一律免收;
  2、园区企业需交纳省级以上的各种行政规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每半年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到园区收缴一次;
  3、行政事业单位为园区企业提供服务的,一律执行最低收费标准,不服务不收费;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到园区企业收取费用,一旦发现,立即查处。

  第七条  入园新办工业企业享受以下服务政策:

  1、凡入园企业,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建设均由园区管委会协助办理。在本县内办结的,自法定材料提交完备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到上级部门办理的,由县有关部门全程协助办理。
    2、凡入园工业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3000万元的,由县委、县政府指定一名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一把手帮助办理;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的,由一名副县级领导帮助办理;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由县委书记或县长帮助办理。

  第八条  入园企业享受如下保护政策:

  1、外来投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直系亲属,可根据投资者要求,免费办理本地城镇户口;子女入学享受本地同等待遇。
  2、工业园区实施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园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行政事业单位入园检查、收费必须报经园区管委会同意,由园区管委会下通知或出具证明方可入内;凡强行入园检查、收费、罚款的,当事人交由县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干扰园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律移交司法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3、凡到园区企业吃、拿、卡、要、报(报销),或利用职务之便强行向企业推销产品、征订报纸的,是党员、干部的一律从严加重处理。
  4、禁止交通、农机、交警、公路等部门在园区上路检查、收费、罚款,所有为园区企业服务的车辆一律“绿灯”放行。

  第九条  园区企业若发生被偷、被盗案件,公安部门负责在15个工作日内破案;不能如期破案的,由县公安局全额赔偿。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  申请进入凤阳县工业园区的投资项目要符合以下条件:

  1、工业生产性项目(重点鼓励石英砂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电子机械、生物制药、轻工纺织制衣等项目);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
  4、入园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在10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在县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园区管委会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入园申请报告;
  2、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
  3、项目建议书;
  4、项目可行性报告(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免报);
  5、涉及安全和环境影响的项目要提供安全评价和环境评价方面的资料。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又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园区: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
  2、高新技术项目,特别是玻璃工业高、精、尖项目;
  3、高附加值项目。

  第十三条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入园项目,由园区管委会审批进入县工业园区后签订《投资协议书》。

第四章  土地管理

  第十四条  凤阳县工业园区总体规划面积为10平方公里,其征地、拆迁工作由所在乡(镇)、村负责,县土地管理部门配合,按年度计划一次性征用到位,一次性补偿农民到位,被征用的土地存储到县土地储备中心,园区管委会按规划分期分批建设、开发。

  第十五条  县工业园区土地由园区管委会按照总体规划,本着分片开发、分区建设、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做到“七通一平”(即: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畅通和土地平整)。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部门要确保按园区建设规划沿路将管网、管线建到入园企业围墙外,并预留好企业接入点,其建设资金由各建设部门自行负担。

  第十六条  对入园企业进行合理的分区布局,尽可能将同类企业、同地区投资企业或具有产前、产后相关联的企业布置在同一区域内,以形成产业集群,便于资源、技术、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加强用地管理,地块上的建设内容、位置、边界范围等应严格按照县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实施。同时,要合理控制用地强度。具体要求为:建筑密度50%以上,绿地率、敞地率各占25%左右。鼓励轻工、纺织、服装、玩具及其他项目建两层以上厂房。

  第十八条  入园企业必须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的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土地单位面积投资强度。轻工、纺织、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的项目,投资强度每亩60万元以上;机械、电子、五金、建材等项目,投资强度每亩80万元以上;化工、生物制药及其它项目,投资强度每亩100万元以上;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投资强度每亩120万元以上。

  第十九条  土地价格和付款方式。土地价格参照本细则第二章第五条执行。付款方式:在《投资协议书》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按协议用地面积和土地单价计算,一次性交付土地款。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根据县土地部门复核后提供的宗地平面图面积据实结算土地款。

  第二十条  在规定期限内,固定资产投入没有足额到位的或投资强度、建筑密度达不到本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要求的,超占部分的土地按每亩15万元的价格一次性补齐土地款,并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要按申请项目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超越用地界线占用土地。

第五章  建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建筑工程建设,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工程开工前要向园区管委会提供厂区平面布置图和效果图,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纸须经园区管委会和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施工。施工中要主动接受质量监督和消防审查。

  第二十三条  道路两侧实行红线控制,其中:

  1、合蚌路和明亳路道路红线50米。企业须在距合蚌路和明亳路中心线25米外拉建围墙,企业围墙外5米为企业代征绿化用地。
  2、主干道红线40米。依次是每侧4.5米企业代征绿化用地,5米人行道,3米绿化隔离带,15米砼路面。
  3、次干道红线30米。依次是每侧4.5米企业代征绿化用地,5米人行道,11米砼路面。
  企业沿路代征的绿化用地,由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设计,企业实施绿化和管护。

  第二十四条  园区内的建筑物应符合县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要求。工业用地上建筑物退让主干道规划红线最小距离为10米,退让次干道规划红线最小距离为8米,退让支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5米。建筑物退让南北向用地边界最小距离为5米,退让东西向用地边界最小距离为3米。建筑物退让必须同时满足间距、消防、抗震、防汛等安全要求。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的高度实行严格控制,其中:
  1、沿道路两侧布置的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加上建筑物后退距离之和的1.5倍。
  2、厂区内建筑物高度一般不得超过6层(24米),特殊行业需报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二十六条  在园区的企业出入口设置,须报经园区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入园项目必须抓紧建设,原则上《投资协议书》签订后,附属工程1个月内开工,主体工程2个月内开工,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竣工。规定期限自《投资协议书》约定的开工之日起计算,至验收之日止。其建设期分别为:

  投资额1000万元-3000万元的,建设期为12个月;

  投资额3000万元-5000万元的,建设期为18个月;

  投资额5000万元-1亿元的,建设期为24个月;

  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建设期“一事一议”。

  第二十八条  对不能按以上规定期限开工和竣工的项目将作以下处罚:

  1、对无正当理由不如期开工建设的,园区管委会将土地收回,重新安排他人使用,土地款按70%比例退还给原投资者,其余30%作违约金处理。

  2、对无正当理由没有在规定工期内竣工的项目,超过规定建设期1年以上造成土地闲置的,每亩每年收取2000元土地闲置费;闲置满两年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工程开工前,须先与园区管委会签订文明施工合同,施工中必须坚持安全、文明作业,安全责任由项目单位负责。施工时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供水管道,不得在公路或园区道路上堆放砂石、水泥、钢材等建筑材料,不得损坏园区公共设施及入园企业设施,否则,一切责任自负。

  第三十条  为及时掌握项目进度,为项目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各项目单位必须按月报送进度报表,报送时间为次月10日前,报送内容包括到位资金、完成投资、形象进度、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意见和要求等内容。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园区管委会申请验收,出具相关资料。园区管委会接到申请报告后立即报请县项目验收组组织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第三十二条  根据项目验收组验收报告,由园区管委会按实际投资额结算土地款。对超占部分的土地,由投资企业按照每亩15万元的价格,一次性补齐土地差价款。

第七章  管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投产后,企业要守法经营,按章纳税,坚持安全、文明生产,自觉接受园区管委会的监督管理,依法向园区管委会报送工业企业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凡在园区生产经营的企业,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即所有入园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前必须事先征得园区管委会同意,由园区管委会确定时间,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到园区收缴。

  第三十五条  在园区兴建外商服务中心、俱乐部及其他服务性经营项目,一律实行“绿卡”保护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与本县其他文件、规定、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凤阳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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