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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6 17:00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作者:fygk 阅读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各乡镇、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项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但也存在少数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不落实、机制不健全,保密审查工作不严格、不规范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泄密隐患。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各乡镇、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要明确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职责,做到审查工作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实施。各乡镇、各单位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指导、管理、监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重要责任。各乡镇、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使他们切实增强保密防范意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一)各乡镇、各单位要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结合起来,防止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脱节。各机关、单位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以及如何公开、是否需要删减后公开,从源头上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二)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和“一事一审”原则。各乡镇、各单位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应由承办单位提出具体意见,经本单位指定的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审批。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三)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应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业务工作的,要听取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四)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五)各乡镇、各单位网站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在政府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承办单位应向网站管理部门提供保密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和单位负责同志的审批意见,并做好相应记录备查。

  三、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督查检查

  各乡镇、各单位要加强对政府网站和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发布政府信息的监管。对照《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自查表》(附件),立即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薄弱环节的保密管理。对违反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要暂停信息发布,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在政府网站上发布涉密文件资料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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