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0-07-31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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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3

    凤农(农药)罚[2020]3

    违反《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的相关处罚

    凤阳县城东某某农资经营部

     

    甘某某

    当事人凤阳县城东某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由山东丰泽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120日生产的“盖帽”牌330/升二甲戊灵乳油(PD20098204),该农药产品标签上印制了棉花、水稻等图形。经执法人员核查,该农药产品在农业部登记作物(或范围)是棉花,防治对象是一年生杂草,该产品标签上印制了未经登记批准的防治作物(或范围)的图形,是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其行为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标签和说明书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的文字、图形、符号。”之规定。

    依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停止采购、销售“盖帽”牌330/升二甲戊灵乳油;                (二)没收违法经营的“盖帽”牌330/升二甲戊灵乳油5瓶;           (三)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柒拾元整(¥270.00元);  (四)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贰佰柒拾元整(¥527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凤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0611

     

    4

    凤农(农药)罚[2020]4

    违反《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的相关处罚

    凤阳县总铺某某农资经营部

     

    王某某

    当事人凤阳县总铺某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由安阳市红旗药业有限公司于202026日生产的“遵华”牌98%噻菌灵水剂(PD20100632),该农药产品在包装、标签上标注了防治对象:水稻(白叶枯等)、小麦(锈病等)、棉花(枯萎病等)等字样,并标注了使用方法和剂量。经核查,该农药产品在农业部登记剂型是原药,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但是,该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注了未经登记批准的防治作物、防治对象和使用方法,并且把登记批准的剂型原药标注为水剂,是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其行为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之规定。

    依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停止采购、销售“遵华”牌98%噻菌灵水剂;     (二)没收违法经营的“遵华”牌98%噻菌灵水剂150瓶;       (三)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柒拾伍元整(¥375.00元);  (四)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捌仟叁佰柒拾伍元整(¥837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凤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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