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政秘〔202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凤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凤阳宁国现代产业园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凤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阳县人民政府  

    20202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凤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调整方案

     

    为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皖农牧〔20179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予以调整。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境内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科学合理划分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

    (一)坚持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用法律、行政、经济、科技等手段保护自然生态要素、系统和区域环境质量。

    (二)坚持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因地制宜,统筹协调,促进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养殖规模与废弃物处理相配套,环境保护与生产发展相结合。

    (三)坚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隔离等场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坚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环境友好、社会和谐,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畜产品安全,提高群众生活质量。

    三、禁养类别

    本方案所指畜禽养殖是指达到饲养规模(即满足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年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农户散养不适用本方案。

    四、区域分类

    县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三类。

    (一)禁养区是指按照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畜禽养殖。

    (二)限养区是指禁养区与适养区过渡区域,是对禁养区的适度外延和保护,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在该区域内限制畜禽养殖的种类、数量。

    (三)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事规模养殖的区域。

    五、区域划分

    (一)禁养区范围:

    1、凤阳山国家地质公园、明中都城、明皇陵等风景名胜区以及列为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文物、史迹保护区范围内。

    2、划定的凤阳山水库、鹿塘水库、燃灯水库、官沟水库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3淮河干流本县境内右岸堤防管理范围外100米(沙基地段200米)范围及一级支流两侧堤防管理范围外20米范围内的区域。

    4、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镇政府所在地。

    5、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凤阳山国家地质公园、明中都城、明皇陵等风景名胜区以及列为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文物、史迹保护的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凤阳山水库、鹿塘水库、燃灯水库、官沟水库等列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禁养区外延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淮河干流本县境内右岸禁养区外延50米范围内区域及一级支流两侧禁养区外延30米范围内的区域。

    4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镇政府所在地周边500米范围内。

    5、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养区。

    六、治理目标

    (一)禁养区治理目标

    1、禁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禁止一切经营性养殖活动,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按不同功能区分布,分批、分期关停转迁。

    2、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应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排污总量或进行污染物综合利用,减轻恶臭气体污染。

    (二)限养区治理目标

    1、限养区内新建和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需报经农业部门核准,并按核准的畜禽种类和规模建设;取缔限养区内违章建设的各类养殖场。

    2、限养区排污总量要逐年削减,区域内所有养殖场的养殖规模、卫生防护距离、排放的各类污染物浓度和总量达到相应的控制指标,治理未达标的养殖场三年内实现关停转迁。

    3、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应采取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控制和资源化利用措施,有效削减排污总量,并采取措施,减轻恶臭气体等污染,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4、各乡镇(园区)负责做好所在地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按期关停转迁和限养区内违建养殖场的拆除、复垦工作。

    (三)适养区治理目标

    1、在适养区从事畜禽养殖应当遵守法律、规章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畜禽养殖场的规模、饲养密度及卫生防护距离达到规定的要求,并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

    3、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应妥善处置固体废弃物,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恶臭气体)浓度和总量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要求。

    4、养殖场要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控制和资源化利用,有效削减污染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本方案落实工作要求。县发改委、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要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严格执法,加大处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企业是治理污染的主体,应主动积极地投入污染治理,切实保护我县环境质量。县生态环境分局定期组织开展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督查,对违反国家环保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而又不按规定实施治理的畜禽养殖场,依法予以处罚。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科学谋划、合理布局,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同时,加强对养殖场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帮扶,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四)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的宣传力度和范围,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五)稳步推广,树立典型。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抓好典型示范推广,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