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阳县扶持

    贫困户发展种养业补助申报及验收办法(修订)的通知

    政办秘〔2020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凤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凤阳县扶持贫困户发展种养业补助申报及验收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凤阳县扶持贫困户发展种养业补助申报及验收办法(修订)

     

    为提高我县建档立卡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加快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致富的步伐,依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修订印发特色种养业扶贫对象产业发展标准的通知》(皖农办函〔20191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自种自养贫困户种养业发展实际和补助工作规范管理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全县具备产业发展条件且在安徽省脱贫攻坚大数据管理平台中标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系统中标注已脱贫、不再享受政策的除外)

    二、扶持补助范围及标准

    每户每年申报的种养业项目合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当年发展的种养业必须当年申报(跨年度农作物除外),否则不予补助;补助时间以自然年度计算,为一次性补助。

    (一)种植业

    1.当年新建蔬菜大棚(钢材、水泥等结构),净占地1亩及以上,一次性补助大棚3000/亩,最高补助5000/户。当年新建竹结构蔬菜大棚,净占地1亩及以上,一次性补助大棚1000/亩,最高补助3000/户。

    2.当年种植露地蔬菜2亩及以上,大棚内种植蔬菜1亩及以上,所种植的作物达到正常栽培密度的,补助500/亩,每类最高补助3000/户。间作套种的,只补助主栽品种。

    3.当年新发展经果林户人均0.8亩及以上,所栽植的品种达到正常栽培密度的,补助800/亩,每种果树最高补助3000/户。对当年间作套种的作物,不予补助。

    4.当年新发展木本油料户人均0.8亩及以上,所栽植的品种达到正常栽培密度的,补助500/亩,最高补助3000/户。对当年间作套种的作物,不予补助。

    5.当年新发展花卉苗木户人均0.8亩及以上,达到合理密度的,补助800/亩,每种苗木最高补助3000/户。

    6.当年发展草本中药材户人均0.6亩及以上,达到合理密度的,补助500/亩,每种药材最高补助3000/户。

    7.当年种植花生、芝麻、山芋、黑豆等当地适宜性特色农业经济作物,户人均2亩及以上,达到合理密度的,补助300/亩,每种作物最高补助1500/户。

    (二)畜禽养殖业

    8.当年养殖鸡、鹅、鸭等肉禽,县级验收时数量在100 羽及以上,一次性补助10/只,最高补助 2000 /户。

    9.当年养殖肉羊,县级验收时存栏6只及以上的,按存栏数一次性补助400/只,最高补助 3000/户,申报的肉羊只补助一次。

    10.当年养殖生猪,县级验收时存栏3头及以上,按存栏数一次性补助500/头,最高补助 3000/户,申报的生猪只补助一次。

    11.当年养殖肉牛1头及以上,补贴3000/头,最高补贴2头,最高补助6000/户,申报的肉牛只补助一次。

    12.当年养殖鹌鹑、肉鸽、肉狗、肉兔等市场较为常见的品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有票据证明材料和现场图片,且该产业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500元以上,补助投资额的50%,最高补助3000/户。(注:蜜蜂、土元、宠物狗等市场规模小、难以确定投资额度和效益不高的,不予补助。)

    (三)水产养殖

    13.新投放水产品养殖规模达到3亩及以上,投放合理养殖尾数或斤数,具有贫困户购买苗种的票据和投放现场图片、投放日期、品种、数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用地手续(合同或者其他有效证明),补助300/亩,最高补助3000/户。(注:黄鳝、甲鱼、蟹类、泥鳅不予补助)

    14.新发展稻虾共作2亩及以上,符合稻虾共作规范要求标准,投放与该品种所适宜的养殖数量,具有贫困户购买苗种的票据和投放现场图片、投放日期、品种、数量的相关证明材料,补助500/亩,最高补助3000/户。

    (四)农产品初加工业

    15.豆制品(豆芽、豆腐等)、榨油(麻油、菜籽油等)、秸秆制品(编制芦席、扫把等)及其它特色农产品初加工,有贫困户从事该产业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具有一定规模且该产业为家庭固定收入来源,该产业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500元以上,一次性补助3000/户。

    (五)休闲农业

    16.贫困户每户有1人全年在休闲观光农业园、农庄就业或从事配套服务,或每户2人及以上每年3个月以上在休闲观光农园、农庄就业,补助务工人员3000/人。

    三、申报和验收办法

    (一)贫困户编号

    各乡镇(经开区)对辖区内所有贫困户以乡镇(经开区)为单位进行编号,贫困户申报材料按编号进行收集,《扶持贫困户发展种养业补助申请汇总表》和《贫困户发展种养业及补助情况表》按编号顺序填报。

    (二)贫困户材料申报

    种养业项目申报,由贫困户家庭依据我县扶持贫困户发展种养业补助办法,在生产经营开始至结束前,根据不同种类填报《凤阳县扶持贫困户发展种养业补助申请表》。

    (三)村(社区)初验及申报

    村(社区)对贫困户申报的项目进行初验,初验结果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后,汇总贫困户补助申请表、《扶持贫困户发展种养业补助申请汇总表》、公示无异议说明、验收照片等材料,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上报所属乡镇(经开区)。

    (四)乡镇复验及申报

    乡镇(经开区)对贫困户申报的项目进行复验时100%全覆盖,并对拟申报补助对象公示10天。所有参与验收人员对项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凤阳县乡镇(经开区)扶持贫困户发展种养业补助申请表》、《凤阳县乡镇(经开区)扶持贫困户发展种养业补助申请汇总表》、《凤阳县乡镇(经开区)年度贫困户发展种养业及补助情况表》(电子版)、公示无异议说明、验收照片等材料,乡镇(经开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正式行文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县级核验。

    (五)县级核验

    县农业农村局于每月26日至当月底收集乡镇(经开区)的申报材料。未按表格要求签字、盖章的,乡镇申请核验的文件日期与材料递交县农业农村局日期超过5日的,退回乡镇(经开区),需整改后重新申报,不整改的视为不合格,不予受理。

    由县农业农村局委托我县附近涉农高校作为第三方组成验收组,对各乡镇(经开区)申报的所有扶持贫困户发展种养业项目进行现场验收,补助验收组工作经费25/户。验收组对贫困户申报项目的面积、品种、数量等进行核验,并在15日内完成当批次验收工作,验收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到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对核验合格的拟补助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批复文件,补助资金经县扶贫办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局统一打卡发放到户。

    四、其他不予补助情形

    (一)申报项目不在补助范围或年度内超过补助上限的不予补助

    (二)以下情况验收不合格,不予补助

    1.种植类,以申报材料结合项目现场状况进行认定

    1)现场核查未见申报补助项目的;

    2)所发展的产业已没有收获价值的;

    3)多年生作物已享受过补助的;

    4)自身不具备种植能力、他人代种的。

    2.畜牧养殖类,以申报材料结合项目实际存栏量进行认定

    1)自身不具备养殖能力、他人代养的;

    2)验收时养殖物已出售或已不存在的;

    3)需办理特种养殖证项目未提供相关证明的。

    3.水产养殖类,以申报材料结合项目现场状况进行认定

    1)贫困户没有养殖水面使用权的证明;

    2)没有贫困户购买苗种的票据和投放现场图片的;

    3)申报补助时没有说明投放的品种及数量的;

    4)需办理特种养殖证项目未提供相关证明的。

    4.农产品加工类,以申报材料结合项目现场状况进行认定

    1)没有贫困户从事该产业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2)项目现场无法证实可以进行农产品初加工的;

    3)没有产品加工时的相关照片。

    五、责任追究

    出现下列情况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对违纪、违规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所申报项目属多报、错报、重报、空报的。

    (二)贫困户所申报的补助项目在公示中被举报,经核实确实存在造假、虚报行为的。

    (三)出具相关虚假证明的。

    六、附则

    (一)本补助内容和验收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二)本补助和验收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执行文件(政办秘〔201911号)停止实施。

     

    凤阳县农业农村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