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阳县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零星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9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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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凤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凤阳宁国现代产业园管委会:

    《凤阳县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零星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凤阳县人民政府

    2020318

     

    凤阳县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零星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县城老城区改造和新城区建设,有效改善住房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依法规范实施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零星征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零星征收是指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主动提出零星征收补偿安置的房屋。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房屋零星征收,由县政府采用“一事一议”办法进行。

        第三条  集体土地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零星征收:

        (一)经县房屋安全鉴定站鉴定为D级危房且为本户唯一住房的。

        (二)同一户籍内人均建筑面积(已鉴定为D级危房面积除外)小于30平方米的。

        第四条  集体土地房屋申请征收补偿安置,必须经镇(园区)、村审核确定,以整户所有房产为一个申请单位。

        第五条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零星征收的,需由县房屋安全鉴定站鉴定为D级危房且为本户唯一住房。多户共同居住的楼房,需全体住户共同申请。

        第六条  零星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分别按照《凤阳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凤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凤阳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操作流程

        (一)集体土地房屋零星征收需由申请人向所在镇(园区)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个人零星征收补偿安置申请、唯一住房证明,需由镇(园区)、村(社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户籍证明、户主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3.房屋安全鉴定报告;4.土地房屋合法产权证明等有效文件材料、土地确权证明;5.不能提供有效合法产权证明的,由申报人所在镇(园区)负责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对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进行确认,相关利害关系人签字认可。所在镇(园区)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房屋征收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所在镇(园区)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征收。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零星征收需由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1.个人零星征收补偿安置申请,需由镇(园区)、村(社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户籍证明、户主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3.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与唯一住房证明;4.土地房屋合法产权证明等有效文件材料;5.不能提供有效合法产权证明的,由所在镇(园区)负责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对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进行确认,相关利害关系人签字认可。申请人向县房屋征收中心提出申请,县房屋征收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指定评估机构以批准征收之日为评估时间节点及标准予以评估征收。

        (三)申请人对其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因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征收补偿安置不当造成的法律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

        第八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所在镇(园区)负责组织实施。集体土地上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除后,土地由所在镇(园区)代为保管,需确定位置,签订协议,四邻签字,附地形图和相关说明,并按户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第九条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县房屋征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交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管。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127日凤阳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阳县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零星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房屋征收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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