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7-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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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文件起草过程

    2019年6月20日-7月4日,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工作目标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应当遵循“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安置”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利于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五、主要内容

    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收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县人民政府负责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机构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征收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县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管执法、财政、公安、卫健、司法行政、农业农村、人社、民政、税务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管理。征收工作中应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结构、用途、面积及应安置人口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创新举措

    本办法中的“唯一住宅”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不包括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本办法中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征收机构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发改等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9月25日凤阳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阳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凤政〔2015〕5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实施的项目,原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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