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鼓励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推进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凤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凤阳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过程
召集相关部门和群众代表征求意见和建议,并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三、主要内容
货币化安置是指征收人将应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补偿或出具房票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房的安置方式。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将应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并给予一定补助,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结算的售房人购买商品住房用于房屋征收安置。房票是用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购买征收人确定商品住宅房源的特定结算票据。房票的适用对象为凤阳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被征收人。凤阳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房票安置的实施主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价值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补偿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区域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偿。
1、搬迁费实行按户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元/㎡计算,给予2次搬迁费,每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
2、临时安置过渡费一次性补偿6个月,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0元/㎡计算。
(三)政策奖励。对在规定期限内交付腾空房屋并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及其附属物评估总价的15%予以奖励;非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及其附属物评估总价的10%予以奖励。
(四)政府补助。
1、增购面积价差补助。按照被征收地段商品房市场均价扣减综合建设成本均价确定单位面积补助标准(元/㎡),每户按增购20㎡计算(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小,增购20㎡后应安置面积达不到60㎡的,增购面积按达到60㎡确定)。
2、老红军、离休干部及其遗孀,提供相关证明,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20%的补助。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包括:
(一)被征收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价值补偿。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偿。
(三)政策奖励。在规定期限内交付腾空房屋并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违法建筑除外)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其附属物评估总价的15%予以奖励。
(四)政府补助。
临路住宅房屋补助。
利用临路自有合法住宅实际用于经营的,按住宅房予以认证补偿,同时对临路实际用于经营的一层一进住宅房,给予一次性补助。
房票安置补助。
房票的价值由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价值和购买商品房补助组成。
四、适用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修改发布之日起再施行两年。《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阳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凤政〔2016〕3号)自试行期满后在本实施细则修改正式生效前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