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凤阳县电子政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七日
凤阳县电子政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凤阳县电子政务及门户网站的信息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现代化宣传信息平台,为县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及时、准确、快捷的信息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市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县电子政务信息工作的管理机构,县政府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协调、考核全县电子政务信息工作,审核发布各单位报送的电子政务信息,管理、维护凤阳县政府门户网。
第三条 信息报送责任单位: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以及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各单位信息工作的基本职责是:提高对信息工作的认识,创造有利于开展信息工作的环境;围绕凤阳县发展和本单位实际,研究制订信息工作计划,并认真实施;收集、整理、报送本单位的信息;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信息工作质量。
第五条 信息报送责任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信息工作,并对本单位拟上网发布信息进行审查把关;同时,确定一名专(兼)职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信息搜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第六条 信息报送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职能、性质、领导分工、详细地址、通讯号码、Email、规章制度、机构设置、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等基本情况。
(二)领导讲话、重要会议、重大决策、调研信息。
(三)重要工作规划和总结、工作动态。
(四)各类新闻报道、宣传资料。
(五)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各类便民服务信息。
(六)本单位、本系统热点、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七)具有开发、投资价值的项目及其论证报告。
(八)劳务市场供求信息。
(九)人才市场供求信息。
(十)其他信息。
第七条 信息报送的要求:
(一)各单位应对采集到的信息认真进行筛选、分类、加工、处理;编辑信息要做到事实确凿、主题鲜明、格式规范、言简意赅、文字通顺、专业术语准确,确保信息的实效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各单位报送的信息每周至少1篇,每月不低于5篇。
(三)信息的报送要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属于秘密类信息按有关规定处理。其中通过后台上传和电子信件方式报送信息的,该信息视为已经分管信息领导审核,采用纸质送达的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信息报送应及时有效,凡涉及单位职能改变、领导人员变动、领导分工调整的要在正式文件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
(五)信息格式:
电子稿:以U盘、光盘、邮件等形式报送。其中,文字类为WORD、WPS或者纯文本格式;图片类为JPEG、BMP、GIF格式,单张图片文件大小应尽量控制在200k以下。表格类为WORD或EXCEL格式;视频类为RM格式。
纸质稿:A4纸打印稿。
(五)报送方式:后台上传、电子信件、人员送达。
第八条 县政府信息中心在收到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后,按照《凤阳县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的规定及时发布。
第九条 采用信息积分标准:凡被采用1条信息加1分,对规定时间内没有上报信息的扣1分,每月信息报送数量不够的按规定扣除相应分数。
每季度积12分、每年积48分为信息工作达标单位
第十条 县政府信息中心对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进行统计,每月对各单位的来稿和采用情况进行通报。
每年对全年电子政务信息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并结合各单位的信息工作开展和网络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对信息工作进行评比,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县政府将予以通报表彰。
对报送信息不积极或迟报、漏报重大信息的单位督促其作出改进,并通报批评。
各单位对信息分管领导和信息员的期末绩效考核应与县政府对该单位的信息工作考评结果挂钩。
为鼓励工作人员采编、报送信息,各单位要制定相应奖励措施,根据信息编报和采用情况,给予相关人员物质或精神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用户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发布、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妨碍、抗拒、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对党和政府的敌对情绪,企图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或动摇基层政权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传播与邪教有关信息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以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损害国家机关声誉的;
(十)违反伦理道德的;
(十一)其他虚假信息。
第十二条 各上网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规:
(一)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泄露国家秘密;
(二)涉密文件、资料、数据严禁上网流传、处理、储存;
(三)存有涉密文件、资料、数据的计算机严禁接入互联网。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上网计算机,应安装并运行公安部推荐的杀毒软件,经常查、杀病毒,并及时升级,确保计算机系统安全。
第十四条 任何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擅自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擅自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凤阳县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