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入住酒店意外摔伤谁担责?

法官:酒店未尽安全保

发布时间:2020-10-01 10:32 来源:皖东晨刊 作者:罗永新 胡文峰 阅读次数: 字体:【  

近年来,消费者在经营场所或者公共场所受伤事件时有发生,经营者对于消费者在该场所内受到的损害并不当然免责,而应受到是否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审查。近期,定远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顾客在酒店住宿洗澡时摔伤案件,依法判决定远县某酒店赔偿顾客2000余元。

2019年3月26日上午,路某在定远县某酒店办理入住手续,路某从浴室洗完澡出来时,不慎摔倒,手被浴室的镜子划伤。路某受伤后到合肥经开外科医院接受治疗,现已治疗终结。路某主张自己在被告酒店内住宿时摔伤,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则称浴室内有小心地滑的提示,且原告受伤后已将其及时送往医院治疗,被告尽到了合理的提示和救助义务,对原告路某的受伤不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定远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路某入住被告酒店,作为酒店的管理人和经营者,被告酒店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在客房内滑倒受伤,被告酒店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作为成年人的路某,因不小心滑倒受伤,其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负大部分责任。

法官介绍,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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