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2-01-15 12:45 来源:凤阳县经信局
    【字体:打印

    凤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由凤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6个部分。本年度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电子版可以从凤阳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板块(http://www.fengyang.gov.cn/zwgk/index.html)下载,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凤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联系(地址:月华路与中都大道交叉口原淮滨新区二楼,联系电话:0550-2551007)。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凤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作为凤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官方信息发布平台,在我局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起到了主要作用。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局在网站主动公开各类信息89条,主要集中在专项工作和工作推进中。

    (二)依申请公开全年通过网络平台、信函等方式收到信息公开申请0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2021年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由局主要领导亲自抓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办公室安排专人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主要做法:一是建立局网站信息公开工作“全员参与”制度,明确机关各科室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程序、方式、时限和要求,及时更新局网站各类政府信息;二是我局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公开的信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保密审查,未经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持续开展规范合法性审查,基本实现了政务、务运行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对以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名义印发和出台的相关文件实行了严格的合法性审查,并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性竞争审查情况统计上报,确保了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按照要求加强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了 重点领域相关信息.信息发布。

    (四)平台建设。按照国办和省市要求,进一步优化、调整、规范完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各专题专栏和政策解读。建立了疫情防控专栏,发布防控信息,防控知识并设置公告栏,为群众了解疫情,提升防控意识,查询发热门诊,核酸采集检测,疫苗接种等信息提供便捷。对“六稳”“六保”专题栏目进行了整合优化,方便群众查阅相关信息。优化规范性文件栏目功能。依托集约化平台搜索、下载和关联功能,实现本年度每个政策类文件都能提供文件下载;实现政策文件和政策解读、意见征集和意见反馈相互关联的功能。

    (五)监督保障。一是加大远程指导。加强对县直部门、乡镇政务公开工作人员业务指导,通过协同办公平台、微信、QQ群等即时通讯工具,远程指导各县直部门、乡镇业务工作。二是强化督查落实抓整改。结合市政网群、县网信办实时检测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协查,并指导各县直部门和乡镇进行自查,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全覆盖的督导检查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实落细。三是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完善2021年政务公开考核细则,依据省市考核文件从主动公开、重点领域、依申请公开、季度评估、年终评估、其他事项等6个方面调整指标考核体系,优化考核细则内容,细化评分细则内容。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1

    0

    1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我局政务公开工作虽有序有效开展,但根据日常监测以及省市县政务公开办反馈情况来看,仍然存在问题,一是政策解读形式有待提升,多为文字和图片解读,无视频解读;依法主动公开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    

    改进情况:一是在现有的文字和图片解读基础上增加动画解读,通过动画解读的生动性,提升观看解读的趣味性。二是深入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不断完善政务信息公开。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