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20631/202311-00023 |
信息分类: |
主动回应 |
文 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3-11-20 |
发布机构: |
县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3-11-20 |
有效期: |
有效 |
信息来源: |
县公安局 |
索引号: |
003220631/202311-00023 |
信息分类: |
主动回应 |
文 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3-11-20 |
发布日期: |
2023-11-20 |
有效期: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县公安局 |
信息来源: |
县公安局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工作的通告
近期我县连续发生4起涉及电动(二、三、四轮)车亡人事故,受害者均未佩戴安全头盔。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驾乘摩托车、电动(二、三、四轮)车佩戴安全头盔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范围内驾乘摩托车、电动(二、三、四轮)车上道路行驶时,要主动、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不佩戴或者未按规范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摩托车、电动(二、三、四轮)车上道路行驶;严禁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二、三、四轮)车(包含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严禁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违法载人、逆向行驶;严禁驾驶无牌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二、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严格单位出入管理,加强内部监督,教育引导职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自觉佩戴安全头盔。 三、各街道(社区)、乡镇(村委会)要主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辖区居民、村民的交通安全教育,在驾乘摩托车、电动(二、三、四轮)车上道路行驶时,要主动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文明出行。 四、外卖、快递、环卫、运输行业要加强内部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切实扛起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本单位驾乘摩托车、电动(二、三、四轮)车人员头盔佩戴全覆盖。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加强行业管理,配齐安全头盔,定期做好维护、清洗和消毒消杀,努力让骑行群众放心佩戴。 五、全县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师生驾乘摩托车、电动(二、三、四轮)车规范佩戴头盔的源头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及家长驾乘摩托车、电动(二、三、四轮)车时,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六、即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将常态化开展驾乘摩托车、电动(二、三、四轮)车佩戴安全头盔专项整治,在路面执法过程中,依法对不规范佩戴头盔、闯红灯、违法载人、逆向行驶、不服从交警指挥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大批评教育、处罚力度。请广大市民予以配合支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整治中,对不服从管理,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