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公安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

    发布时间:2024-04-01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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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法职责

    负责查处办理辖区内的治安类和道路交通类警情案件;妥善处置辖区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类警情;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参与以下紧急救助:1、 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危及人身安全状况,以及公众遇到其他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2、发现老年人、儿童以及智力障碍人员、精神障碍患者等行为能力、辨别能力差的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紧急帮助查找的;3、涉及水、电、油、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4、发生地震、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险情,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参与紧急处置的;5、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紧急求助事项。

    办理上级公安部门交办的案件或公安工作。

    二、执法权限

    办理凤阳县辖区内的治安、交通等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和处置需要警察紧急救助的事件。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执法程序

    (一)处警、受立案、调查取证

    1.对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范围的报警、紧急求助和投诉,110报警服务台予以受理,并及时下达处警指令。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基层单位和人员服从110报警服务台的处警指令,及时处警。

    接报案件后,相关单位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即受即立即办。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受立案处理。

    2.受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办案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对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制作勘验笔录。

    3.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对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询问时,应当全程录音、摄像,并保持录音、摄像资料的完整性。对违法人员的询讯问,一般情况下,应当在执法办案区内进行。

    (二)审批、决定与行政处罚

    1.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审批批表》,制作调查报告,写明案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理建议等情况,在协同协同里上传相关证据材料。

    2.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建议后,办案人员应当向违法嫌疑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凤阳县公安局或相对应的印章。

    4.行政罚款决定实行罚缴分离。除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5.案件执行完毕,办案人员整理装订卷宗,经法制大队审核后,结案归档。

    (三)听证程序

    对拟给予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办案部门应当受理,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制作《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执法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五、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凤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六、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咨询电话:0550-6518017

    投诉方式:0550-65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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