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关于开展全县不文明养犬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1-30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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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巩固文明创建成果,加强不文明养犬行为管控,切实把群众关心的身边事做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凤阳县限制养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迅速开展不文明养犬行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以凤阳县中心城区建成区为重点(具体范围为:东至独山大道,南至龙蟠大道,西至涂山大道,北至凤翔大道,延伸覆盖凤阳县其他城市规划建成区域。)
    二、整治时间
    自即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三、整治内容
    重点整治以下问题:
    1、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绳)牵引;
    2、饲养大型犬或烈性犬(以现行凤阳县大型犬、烈性犬标准和品种名录为准);
    3、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导盲犬、军犬、警犬除外);
    4、携犬外出未及时清除犬便;
    5、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6、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不文明养犬行为。
    四、整治方式
    开展集中宣传。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增强市民文明养犬意识。对于整治期间发现的不文明养犬典型行为,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加强日常巡查。常态化落实巡查执法,及时查处不文明养犬行为,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劝导、批评警告或行政处罚。流浪无主犬只统一妥善收容、集中管理。
    强化重点监管。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加大联合执法力度。
    整治过程中,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对拒不配合、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家园,依法文明养犬,是每位市民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从自身做起,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序环境,做遵纪守法、文明有礼的凤阳人。在此对您的理解支持表示感谢!
    整治活动期间联系电话:
    城管部门:0550—2223221
    公安部门:110

    凤阳县城市管理局 凤阳县公安局
    2024年1月


    凤阳城区限制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标准和品种名录


    大型犬标准:犬肩高度61厘米以上(含61厘米)的为大型犬。

    烈性犬种类(含以下血统的杂交犬):

    1、獒犬类:西藏獒犬、纽波利顿、巴西非拉犬、法国波尔多獒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斗牛獒犬。

    2、斗犬类:比特犬、日本土佐犬、牛头梗、美国斯塔福斗牛梗。

    3、牧羊犬类:德国牧羊犬、中亚牧羊犬、克罗地亚牧羊犬、塔塔尔牧羊犬、卡斯特牧羊犬、皮卡迪牧羊犬、伊利里牧羊犬。

    4、猎犬类:阿富汗猎犬、伊卑萨猎犬、爱尔兰猎狼犬、法国猎犬、卡累利亚猎熊犬、德国猎梗,苏俄猎狼犬。

    5、其他犬类:杜宾犬、拳师犬、罗威纳犬、大丹犬、葡萄牙善泳犬、秋田犬、比利时玛利诺斯犬、伯恩山犬、罗德西亚脊背犬、阿里埃日犬、刺毛犬、爱尔兰赛特犬。

    凤阳县农业农村局 凤阳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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