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20631/202402-00007 |
信息分类: |
主动回应 |
文 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4-02-29 |
发布机构: |
凤阳县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4-02-29 |
有效期: |
有效 |
信息来源: |
凤阳县公安局 |
索引号: |
003220631/202402-00007 |
信息分类: |
主动回应 |
文 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4-02-29 |
发布日期: |
2024-02-29 |
有效期: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凤阳县公安局 |
信息来源: |
凤阳县公安局 |
为确保2024年“龙腾凤舞•花自盛开”花姐家乡行惠民演出活动期间活动区域及周边空域安全,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低慢小”航空器实施临时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管控对象: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伞、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等“低慢小”航空器。二、管控时段:2024年2月29日、3月1日每日16:30—22:00。三、管控区域:凤阳县钟楼广场、武英路与子顺路交口至仁爱路与子顺路交口、长安街与仁爱路交口至永乐路与仁爱路交口、钟楼南路、钟楼北路、长安街与惠政路交口至永乐路与惠政路交口、惠政路与云霁街交口至中都大道与云霁街交口。四、临时管控期间,请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违规飞行。届时,凤阳县公安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巡查。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确有飞行必要的,应向主办方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可飞行,申请应提供无人机机型及飞手相关证件。六、对于违规飞行行为,由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