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凤复字〔2024〕3号
申请人:陆*,男,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住址: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
委托代理人:张平,凤阳县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凤阳县公安局,住所:凤阳县新城区中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倪玉新,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月8日作出的凤公(府城)行罚决字〔2024〕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月15日通过书面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现已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等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凤公(府城)行罚决字〔2024〕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殴打他人的事实不能成立。陆*坤闹事在先,第一次冲突时,申请人只是发生争吵,并无打架事实。第二次冲突时,是岳**多次殴打申请人,申请人在受到持续性攻击情况下被迫自卫,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与岳**的纠纷处理不公,对申请人处罚过重。
被申请人称:2023年10月24日12时许,陆*国侄子陆*坤到申请人家门口找陆*启(申请人父亲)问土地纠纷事宜,将陆*启晒稻子用的耥耙夺掉并和其互相推搡争吵,岳**(陆*坤妻子)、申请人相继到达现场也参与争吵,在争吵中陆*坤到旁边拿了把菜刀回到现场但被岳**拦住并把刀夺下,后双方继续吵架并发生打架。陆*坤和陆*启打架时,申请人在旁边用铁管朝陆*坤捣了一下。后在村委会院内,岳**和申请人发生打架。申请人被岳**连续殴打后还手打岳**,岳**眼睛被申请人打肿,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虽被迫还手,但其在双方被拉开情况下仍两次冲上去找对方继续打架且申请人在还手过程中将岳**眼睛打肿构成轻微伤,由此体现申请人的行为并不符合自卫,且超过必要限度。综上,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陆*国和陆*启(申请人父亲)两家因土地发生纠纷。2023年10月24日12时许,陆*国侄子陆*坤找陆*启问土地事宜,双方发生纠纷,期间岳**(陆*坤妻子)、申请人相继到达现场也参与争吵,后陆*坤到旁边拿了把菜刀回到现场但被岳**拦住并把刀夺下,双方继续争吵并发生打架。陆*坤和陆*启(申请人父亲)打架时,申请人在旁边用铁管朝陆*坤捣了一下。后在村委会院内,岳**和申请人发生纠纷,岳**连续殴打申请人后,申请人还手打岳**,岳**眼睛被打肿,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4日接报警称有人打架,即于当日立案调查并进行现场勘验,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了人身检查,当日对申请人等四人出具伤情鉴定告知书。2023年11月7日,安徽省凤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出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凤公(临床)鉴字〔2023〕220号、凤公(临床)鉴字〔2023〕227号、凤公(临床)鉴字〔2023〕228号],对申请人、陆*启、陆*坤的损伤程度鉴定结果分别为轻微伤、轻微伤、未达轻微伤标准。2023年12月12日,安徽省凤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凤公(临床)鉴字〔2023〕251号],对岳**的损伤程度鉴定结果为轻微伤。2024年1月3日,被申请人出具案件调查报告。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陈诉申辩。2024年1月8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条之规定,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凤公(府城)行罚决字〔2024〕42号],并于次日送达。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及图片、检查笔录及图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调查报告、处罚前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和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系此次行政处罚的合法实施主体。
本案中,陆*坤和陆*启打架时,申请人在旁边用铁管朝陆*坤捣了一下。后在村委会院内,申请人被岳**连续殴打后还手打岳**,致岳**眼睛轻微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有殴打他人的事实并无不妥。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拘留6日,并处罚款200元,法律适用和处罚幅度亦无不当。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4日接报警,当日立案调查并现场勘验、人身检查同时告知当事人进行伤情鉴定,至2023年12月12日凤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果,2024年1月3日进行处罚前告知,2024年1月8日作出案涉处罚决定并于次日送达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凤公(府城)行罚决字〔2024〕42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27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