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凤复字〔2024〕10号
申请人:魏**,女,汉族,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住址:凤阳县**镇**路*号。
被申请人1:凤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凤阳县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卢伟,职务:局长。
被申请人2:国家税务总局凤阳税务局,住所:凤阳县府城镇。
法定代表人:汪琪,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向其收取企业欠付社保及滞纳金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31日、2024年2月5日两次退回补正,2024年2月6日签收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收取申请人案涉费用的主体是被申请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不具有管辖权。而被申请人1并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实际收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18日
附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七条 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