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0-08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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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凤阳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产品[2021]1

    当事人:凤阳县黄湾乡**种植专业合作社

    注册号:341126NA000**

    法定代表人:张**               身份证号码:34112619**27314单位住所:凤阳县黄湾乡**   电话:15255067**

    当事人凤阳县黄湾乡**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128日,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执法人员到凤阳县黄湾**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2020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大棚芹菜产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抽样、送检。1230日我局收到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2020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农产品依法开展查处的通知》和检验报告(F20C55037)。经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该批(次)产品经检验,依据GB2763-2019规定,判为不合格品【百菌清(mg/kg)检验结果为13.8,技术要求≤5,判定不合格】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之规定2020123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检验检测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并书面表示不要求复检。本机关于202115做出立案查处决定。

    通过对当事人生产基地的现场监督检查、调取有关证据并依法询问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已查清如下事实当事人凤阳县黄湾**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的涉案芹菜产品就一个大棚,面积有0.9亩,于1110日使用了由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利民统领”牌75%百菌清可湿性粉剂(PD86180-580/袋)进行了喷施,总共使用了3袋(80/袋),用药量超过了标签标注的叶菜类蔬菜用药量(113-153/亩)的标准;当事人是过了使用安全间隔期从128日开始销售的,由于黄湾乡人民政府要在当事人大棚上修路建安置房,把当事人的大棚强拆了,因此有一大半芹菜都没有来得及销售,被拆迁挖机压掉损毁了,总共销售了1500千克芹菜,销售价格是2/千克,当事人共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整。该批芹菜产品货值金额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

    2、检验检测报告及送达回证各1份;

    3、当事人使用的农药的电子标签打印件1份;

    4、询问笔录1份;

    5、立案审批表1份;

    6、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当事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照片1份;

    8、当事人使用的农药的标签复印件2份;

    9、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10、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抽检照片6份,当事人芹菜大棚被强拆照片1份;

    11、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

    12、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不合格农产品开展查处的通知1份。

    事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照片、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检验检测报告、执法人员现场抽检照片、询问笔录、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不合格农产品开展查处的通知证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的违法事实、违法所得。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202112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凤农(农产品)告[2021]1,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张**已签收,未于2021123日前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其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案,依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的通知”(皖农法函[2019]666号)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六项的情形“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销售的芹菜产品货值金额为3000元,处罚幅度应为: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由于当事人在销售时候确实不知道涉案芹菜是农药残留超标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无主观故意行为,检验结果出来以后,能积极主动接受执法部门处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凤阳县黄湾**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芹菜产品,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二)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当事人凤阳县黄湾**种植专业合作社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凤阳县政务服务中心农商银行窗口缴纳罚(没)款(缴纳罚款账户名:凤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凤阳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20000085523810300000059)。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阳县人民政府或滁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凤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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