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农农产品罚[2021]2号
当事人:凤阳县**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NKAJ**;
法定代表人:刘**; 身份证号码:34112619**023252单位住所:凤阳县刘府镇**村; 电话:13955062**
当事人凤阳县**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草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2月24日,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工作人员到凤阳县**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进行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4个大棚草莓产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抽样、送检。5月12日我局收到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4份检验报告(编号:FC2021023030、FC2021023031、FC2021023032、FC2021023033),检验结论为:该4个批(次)产品经检验,烯酰吗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烯酰吗啉(mg/kg)检验结果分别为0.16、0.15、0.25、0.22,指标要求≤0.05,判定不合格】。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之规定。2021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4份《检验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并书面表示不要求复检。本机关于2021年5月28日做出立案查处决定。
通过对当事人生产基地的现场监督检查、调取有关证据并依法询问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已查清如下事实:当事人凤阳县**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草莓产品共4个大棚,每个大棚面积有0.5亩,大约于2月上旬使用了烯酰吗啉农药进行了喷施,当事人为了用药效果好,就加大了用药量,超过了标签标注的使用量的标准。当事人于2月24日开始销售上述草莓,共销售50千克草莓,销售价格是10元/千克,共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整。该批草莓产品货值金额人民币500元整。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草莓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4份;
2、检验报告4份及送达回证1份;
3、询问笔录1份;
4、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照片1份;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的照片1份;
6、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7、现场草莓封样样品照片4份;
8、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照片、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检验报告、现场草莓封样样品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草莓的违法事实、违法所得。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2021年7月1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凤农(农产品)告[2021]2号,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已签收,未于2021年7月20日前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其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草莓一案,依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的通知”(皖农法函[2019]666号)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6项的情形“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销售的草莓产品货值金额为500元,处罚幅度应为: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凤阳县**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草莓一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草莓产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二)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
当事人凤阳县**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凤阳县政务服务中心农商银行窗口缴纳罚(没)款(缴纳罚款账户名:凤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凤阳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20000085523810300000059)。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阳县人民政府或滁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凤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