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9月份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凤农农药罚[2022]4号 |
经营假农药案 |
凤阳县黄泥铺**农资门市部 |
91341126MA2N6****4L |
石** |
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经检验,有效成分含量不合格。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份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份不符。”的规定,应当认定该农药为假农药产品。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伍拾捌元伍角(¥258.5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凤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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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凤农农药罚[2022]5号 |
经营劣质农药案 |
凤阳县小溪河**农资经营部 |
91341126MA2M**9G |
王** |
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经检验,有效成分含量不合格。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应当认定该农药为劣质农药产品。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捌佰伍拾贰元伍角(¥1852.5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凤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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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凤农农药罚[2022]6号 |
经营假农药案 |
凤阳县**农资经营部 |
91341126MA2N**G3B |
孙** |
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经检验,有效成分含量不合格。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份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份不符。”的规定,应当认定该农药为假农药产品。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玖佰陆拾叁元伍角(¥1963.5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凤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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