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业农村局9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2-09-22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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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9月份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凤农农药罚[2022]4号

    经营假农药案

    凤阳县黄泥铺**农资门市部

    91341126MA2N6****4L

    石**

    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经检验,有效成分含量不合格。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份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份不符。”的规定,应当认定该农药为假农药产品。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伍拾捌元伍角(¥258.5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凤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296

     

    2

    凤农农药罚[2022]5号

    经营劣质农药案

    凤阳县小溪河**农资经营部

    91341126MA2M**9G

    王**

    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经检验,有效成分含量不合格。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应当认定该农药为劣质农药产品。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捌佰伍拾贰元伍角(¥1852.5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凤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6日

     

    3

      凤农农药罚[2022]6号

    经营假农药案

    凤阳县**农资经营部

    91341126MA2N**G3B

    孙**

    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经检验,有效成分含量不合格。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份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份不符。”的规定,应当认定该农药为假农药产品。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玖佰陆拾叁元伍角(¥1963.5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凤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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