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 凤阳县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2023年8月16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凤农肥料罚[2023]1号 |
违反《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进行的相关处罚 |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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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违反了《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违反了《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向农业生产者提供肥料或者经过处理用作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控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使用。”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伍拾元(¥1050.00) 3、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罚款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陆仟零伍拾元(¥6050.00)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凤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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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凤农肥料罚[2023]2号 |
违反《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进行的相关处罚 |
徽***凤阳县**连锁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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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
当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违反了《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违反了《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向农业生产者提供肥料或者经过处理用作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控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使用。”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伍拾元(¥1050.00) 3、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罚款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陆仟零伍拾元(¥6050.00)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凤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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