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凤市监处罚〔2023〕455号)

    发布时间:2024-02-15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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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凤阳县府城老孙蔬菜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26MA2W6C4000;住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老人桥路,经营者姓名:孙*,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4032119*2775,住址:怀远县榴城镇沙沟村;联系电话:139*邮编:233100。 

    2023年928日,我所接到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凤阳县府城老孙蔬菜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青椒案”一案,立即展开调查。凤阳县府城镇老孙蔬菜店于2023年6月12日销售给凤阳县黄湾乡卫生院的青椒经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噻虫胺标准指标≤0.05mg/kg,噻虫胺实测值为0.34mg/kg,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无异议。凤阳县府城镇老孙蔬菜店涉嫌销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青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报局长审批立案调查。立案后,承办人依法对当事人及相关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取证。

    经查,凤阳县府城镇老孙蔬菜店于2023年6月11日从徐州农产品批发市场购进青椒共计5袋(12.5公斤/袋),进货价为20元/袋,销售价为25元/袋,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供货人姓名、联系电话。至案发时止,上述青椒已全部对外售出,货值金额为125元,违法所得1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凤阳县府城老孙蔬菜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凤阳县府城老孙蔬菜店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者为孙*的事实。

    证据*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孙*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年龄和身份。

    证据检验报告1份。证明了凤阳县府城老孙蔬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青椒的事实。

    证据现场检查一份。证明了凤阳县府城老孙蔬菜店已将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青椒全部销售的事实。

    证据五、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孙*承认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青椒的事实及进货渠道、进货数量、进货价格、销售价格、货值金额等情况。

    证据《案件交办通知书》(凤市监交办(2023412号,附相关材料1份。证明了案件的来源。

    证据七、微信付款记录1份、购买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了凤阳县府城老孙蔬菜店向凤阳县黄湾乡卫生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青椒的事实。

    凤阳县府城老孙蔬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青椒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二十五条第(二)项:“(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因当事人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1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5元;

    2、罚款2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凤阳县府城镇惠政路)会计室领取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后,到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计室打印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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