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映·卸甲店农产品展示中心及配套服务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发布时间:2024-04-17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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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徽映·卸甲店农产品展示中心及配套服务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

    徽映·卸甲店农产品展示中心及配套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

    czfygc202403-045

    招标人

    名称

    凤阳县殷涧镇人民政府

    地址

    滁州市凤阳县殷涧镇东西街62号

    联系人及电话

    斯主任18134511566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安徽盛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凤凰熙岸商铺218号

    联系人及电话

    赵健健13965647010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开标时间

    202404170800

    第一中标候选人

    投标人名称

    凤阳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价(元)

    3876543.21元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姓名

    王贵军

    证书名称

    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证书编号(注册编号)

    234232306849  

    工期(日历天)

    100日历天

    质量标准

    合格

    投标人业绩

    /

    项目负责人等

    业绩

    /

    公示时间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如公示第三日为休息日或节假日,则顺延至休息日或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招标代理费

    收费标准

    执行滁州公管[2023]19号文件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费

    代理服务费:19027;专家评审费:1850元;论证费:0;其他费用:/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并在工作时间内(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递交材料至安徽盛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凤凰熙岸商铺218号;联系人:赵健健;联系电话:13965647010

    异议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也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使用电子印章在线提出异议,具体网址见滁州市交易中心网站-通知公告-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维权渠道。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7)异议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异议材料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8)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2)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在公示期异议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提起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书面提起投诉,也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使用电子印章在线提出投诉(http://ggzy.chuzhou.gov.cn/fwzn/011001/011001001/011001001003/20200221/77dfe016-d873-4f45-ad44-8932e6ed9f89.html)书面投诉材料(http://ggzy.chuzhou.gov.cn/fwzn/011001/011001007/011001007003/20200412/e8d74230-362f-4543-b240-a5203b9752e8.html)递交至凤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地址:凤阳县辅仁路与中都大道交叉口西200米凤阳县发改委3楼监督检查股 联系人:宋主任联系电话:0550-6367823。

    投诉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提起投诉日期;

        4)投诉具体事项及事实依据、投诉请求和主张事项;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6)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7)署名。

        投诉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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