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医保】城乡医保享受待遇

    发布时间:2024-03-13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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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滁州市税务局、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滁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告》精神,鉴于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时间延长至2024年2月底。对2024年3月1日及以后缴费参保的人员,将设置6个月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可享受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两病”门诊、住院、生育、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待遇保障政策。请还未参保的居民朋友们,抓紧时间缴费参保啦!

    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予以报销

    门诊慢特病待遇

    参保人员患有病种目录内的门诊慢特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在具有认定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备案登记后,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可按规定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
    “两病”门诊待遇
    参保患者因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未达到常见慢性病鉴定标准,经市域内一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主治医师诊断,明确患有“两病”确需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在统筹区内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含村卫生室)发生的“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55%,年度支付限额为500元/人(含普通门诊支付限额150元/人)。

    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予以报销
    生育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含剖宫产)可以享受定额补助1000元。

    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给予进一步保障
    医疗救助待遇

    对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的金额后,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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