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六届县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凤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实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48 号)和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14〕11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修订《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保障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房困难家庭居住需要,明确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和货币化保障的操作规范和准则,更好发挥住房保障在解决群众住房问题中的“补位”作用。
二、制定意义
根据国家、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范发展我县公租房建设和管理,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在实现我县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得到保障的同时,促进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的住房困难,不断增强困难群众对住房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起草过程
为做好我县住房保障领域这个基础性指导文件的修订,在2019年12月起,我局组织住房保障股和有关单位经办人员认真学习研究了国家、省、市公租房管理运营的最新政策规范。同时学习借鉴其他县市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凤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初稿。2019年12月和今年1月,三次召开有关乡镇、园区负责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和县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会议,征求他们意见。根据讨论和征求的意见对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4月13日,县司法局对《实施细则》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出具了《<凤阳县凤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合法性审查意见》(凤司法审〔2020〕7号)。根据县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5月21日,我局提请市住建局和相关单位对《实施细则》再次提出修改意见,并报司法局进行二次审查。
四、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公租房建设和管理;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细化公租房申请保障条件、申请流程、保障期限、限制性条件、保障方式、合理轮候期、和违约责任等;实现解决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的住房困难问题。
五、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8章50条,主要对以下内容作了规定。
第一章 “总则”共6条。主要内容为政策依据、住房保障范围、基本原则和部门分工等。
第二章“房源筹集和规划建设”共7条。主要内容公租房的筹集渠道、建设方式、规划设计和房型等。
第三章“保障对象和条件”共7条。主要内容明确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条件、保障面积、优先实物配租对象和新市民保障期限等。
第四章“申请与审核”共5条。主要内容明确项目公租房申请、审核、公示和登记的办理程序。
第五章“使用管理”共15条。主要内容明确公租房租赁合同签订和备案、使用管理、租金标准确定方式、租金收入管理、退出管理条件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5条。主要内容明确保障对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运营机构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共5条。主要内容明确特殊事项、兜底条款和执行时间等。
六、惠民创新举措
《实施细则》修订,进一步规范公租房建设和管理;较《凤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保障对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将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给企业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提供了政策支持和住房保障。同时,也解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我县新就业住房困难问题。
七、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明确分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
(一)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行政区域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等,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运营的监督管理。
(二)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申请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县财政部门负责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者住房租金补助。
(三)县发改(物价)、审计、公安、自然资源、住建、金融、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四) 府城镇、临淮关镇、凤阳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