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扶持企业

    上市(挂牌)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凤政〔2021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凤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凤阳宁国现代产业园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扶持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阳县人民政府

                                     2021429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扶持企业上市(挂牌)

    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为抢抓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机遇,进一步引导企业通过资本运作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扶持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政策的通知》(滁政〔202057号)精神,结合凤阳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扶持对象

    1.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进入实施阶段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

    2.拟上市(挂牌)企业必须是注册在凤阳县或以红筹形式上市但主要经营地在凤阳县的企业,包括已设立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直接上市或拟以红筹等间接方式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

    3.将注册地迁入凤阳县的境内外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

    二、奖励政策

    (一)降低企业股改成本。

    4.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5. 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改制方案范围内的企业,包括同一控制人项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凡涉及的工商登记变更、房地产过户、资产转让等事项形成缴纳支出,缴纳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6. 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按照国家有关上市规定,对此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调整而增加的缴纳支出,缴纳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鼓励企业境内上市。

    7. 拟上市企业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的奖励100万元。企业进入上市辅导并报安徽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奖励100万元。企业上市申请报证监会并获受理后,或拟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的上市申请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获受理的奖励200万元。

    8. 企业上市申请获得发审委通过并核准发行后,或拟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企业报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并获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后,给予60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成功后,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9. 首发融资且60%以上投资于凤阳县的,按融资额给予奖励:融资额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800万元;达到5亿元(含)、不足10亿元的,奖励400万元;不足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境外上市。

    10. 企业在境外成功上市(境外交易所含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香港联交所主板),一次性给予800万元奖励。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其核心管理团队100万元奖励。

    (四)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

    11. 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配股、增发、公司债、可转债等),按募集资金投资在凤阳县内的募投项目实际投资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

    12. 成功在新三板基础层或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成功登陆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再给予30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实现转板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涉及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

    13.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完成首次定向增发、融资、做市交易或其他形式资本运作的,按募集资金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70万元。

    (六)鼓励引进上市(挂牌)公司。

    14. 对于县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以及主业迁至凤阳县的,按照上市公司变更注册地当年母公司扣非后净利润5000万元(含)以下、5000万元~1亿元、1亿元(含)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400万元、600万元、1200万元奖励。

    15. 对于县外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将注册地以及主业迁至凤阳县的,分三年给予奖励,其中: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七)鼓励企业并购重组。

    16. 借壳或买壳上市并将上市主体注册迁至凤阳县的,且经经信、招商部门联合认定对凤阳县产业结构布局或招商引资有重大推动作用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

    17. 上市(挂牌)企业在境内外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境内并购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查要点》判断,境外并购由券商中介机构出具意见书),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后,按照并购金额5亿元以下的、5亿元及以上(含)~10亿元以下的、10亿元及以上的(含)三个档次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

    (八)优化上市政策环境。

    18. 预算安排的各类产业发展、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上市(挂牌)和后备资源企业。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申报政策性资金或发展项目时,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商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要优先支持。

    19. 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并将使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项目立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环评的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20.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挂牌)及其后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资格认证,并相应给予政策性资金扶持。优先支持相关企业申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并给予相应资金奖励。

    21.上市后备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在享受凤政〔202058号文件基础上,再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投资奖补。在项目主体厂房基础出土时先兑现60%,竣工投产审核后兑现剩余部分。

    (九)其他相关奖励。

    22. 上市企业个人或法人限售股在凤阳县完成减持,所产生的缴纳支出,缴纳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23. 对完成股改的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战略投资,并将资金投入凤阳县的,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4. 对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长板和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其他板块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附则

    25. 本政策所鼓励和扶持的股改仅指以上市(挂牌)为目的而进行的股改,一般规范性股改不享受该政策。

    26. 本政策中涉及的奖励资金,未具体明确的,均由同级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奖励资金补助至企业,企业可根据股改、上市(挂牌)的贡献情况奖励到企业的团队和个人。

    27. 企业首次享受上市政策时,应向凤阳县政府承诺,5年内未取得境内外上市申请受理函、股转公司受理函的,全额退回所取得的上市奖励资金。上市(挂牌)企业总部迁至县外的,已实施的政策奖励和补助予以清算收回。凡享受本政策的,上市公司股东必须在凤阳县完成减持和纳税。

    28. 对募集资金投资在凤阳县的项目,须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不包括房地产项目);新设立的上市板块按照同类上市板块的补助政策执行。

    29. 对于特别重大项目的扶持政策按一事一议研究审定。

    30.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享受扶持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承诺书;由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县直相关单位进行初审,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每半年申报一次,即每年2月份和7月份组织申报。

    31. 本政策与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办〔201646号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本政策自2020年起试行,由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凤阳县财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