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阳县林地经营权

    流转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凤政〔20215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凤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凤阳宁国现代产业园管委会:

    经十六届县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凤阳县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凤阳县人民政府  

    202110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凤阳县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规范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切实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林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实行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和在不改变集体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股份合作、转包、出租等形式,保留承包权依法进行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经营权证,是指经林地使用权人同意,流转受让方申请,管理部门对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予以登记发放林地经营权证的行为。凤阳县林地经营权证式样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印制。

    第四条  林地经营权证是证明林地经营权流转关系和权益的有效凭证,是林地流转受让方按照流转合同约定开展林地经营、申请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权益证明。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林地经营权发证和管理机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不动产登记中心是林地经营权证的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林地经营权证申请材料的审核、登记、变更、发证等工作。

    第六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公平、自愿、有偿、平等、协商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林地经营权证登记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宗地是指流转林地四至界线封闭的地块。

    第八条  林地经营权证有效期依流转合同约定的期限确定,最长不能超过该林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不得超过原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第九条  办理林地经营权发证的,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附申请审批表);

    (二)受理;

    (三)审核;

    (四)公示;

    (五)登记;

    (六)发证。

    第十条  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发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流转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登记宗地的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申请登记宗地附图或勘界协议;

    (六)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流转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证的,申请人还需提交: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流转的材料;

    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材料;

    3.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材料。

    (七)申请登记宗地公示情况证明;

    (八)材料真实性、有效性承诺书;

    (九)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申请转移发证的,还需提供发包方和原流出方书面同意材料;

    (十)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五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发包方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选择流入方后再签订流转合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二条  申请林地经营权发证的,应当报发包方(村民组或村民委员会)备案。申请材料经当地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中心所(林业站)初核,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申请人持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发证。

    第十三条  发证管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发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勘验。管理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对已受理的登记申请,管理机关应当将登记内容在发包方所在地的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限为十五日。在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机关。管理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成立的,管理机关应当不予登记。

    第十五条  对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公示后无异议 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报发证机关发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

    (二)林地使用权人未依法取得林权证书或不动产产权证的;

    (三)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纠纷的;

    (四)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林地流转合同的;

    (五)林权已抵押的;

    (六)林权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者冻结的;

    (七)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流转的。

    第十七条  对经审查不予发证的申请,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不予发证的理由,申请人可以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管理机关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流转受让方可以不经林地使用权人同意,单方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证:

    (一)流转受让方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的;

    (二)林地灭失、征占用等,申请注销的;

    (三)证书错、漏记载或者污损、破损、遗失等,申请更换或者补办的;

    (四)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行政机关生效的决定涉及林地经营权证的变更、注销等情形的。

    第十九条  林地经营权发生再次流转,申请发放林地经营权证的,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除流转合同已有约定的,再次流转需经林地使用权人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二)再次流转,流转合同的期限不能超过上一次流转的剩余期限。

    第二十条  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经营权灭失的,依法注销林地经营权证。

    第二十一条  林地经营权人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证变更或者注销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地经营权证》原件;

    (二)林地经营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到期或在流转期内,流转双方自愿终止流转的,携带林地经营权证等到原发证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由管理机关收回并注销林地经营权证。

    第二十三条  发现林地经营权证错、漏记载或者损坏、遗失的,林地经营权权利人可以到原管理机关申请更正或补办;因林地经营权证遗失申请补发的,持证人应当在县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自登报声明之日起三十日后持相关证明文件到原管理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扣留、强制代保管林地经营权证,不得随意在林地经营权证上变更、标注,未经发证管理机关盖章认可的,任何变更、标注均属无效。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六条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申请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林地经营权证的,由发证管理机关注销,林地经营权证予以收回或者公告作废,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引导林权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和林地资源转化,推进林权融资服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安排信贷投放,积极培育和壮大新型林业主体。赋予《林地经营证》合法有效的林权抵押权。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发证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或安徽省、滁州市出台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凤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凤阳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