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阳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审批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9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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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凤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凤阳宁国现代产业园管委会:

    《凤阳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审批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28日

     

     

     

    凤阳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

    审批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办理程序,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和《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20〕2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增强兜底保障能力为目标,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强化乡镇人民政府服务功能,全面提升社会救助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快捷高效的工作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坚持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原则;坚持分类施保、统筹兼顾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便民利民、提高效能原则。

    三、工作目标

    结合我县2021年8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供养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到凤阳经济开发区、临淮关镇、大溪河镇的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决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将我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审批确认权限下放至各乡镇。通过开展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强化县民政局监督、管理、服务职能,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确认主体责任,减少审批确认层级,优化救助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四、工作内容

    (一)下放权限。改革创新社会救助审批确认工作机制,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的审批确认权下放至各乡镇。各乡镇应严格执行《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6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4 号)等文件规定,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履行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公开公示等工作职责。

    (二)申请受理。乡镇通过县民政局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及其赡(抚、扶)养人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相关补证材料。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办理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同时进一步规范申报材料,困难群众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收支及财产情况声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填写申请书、核对授权书,即可向所在乡镇提出救助申请。

    (三)入户调查。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村(居)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收支核算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家庭收支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入户率应达100%。参与调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原则上要求乡镇干部至少1人,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至少1人,调查结果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现场签字确认。

    (四)民主评议。经入户调查后,村(居)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村(居)委员会成员、村(居)民政专干、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组长、村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村(居)委员会成员不多于三分之一。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评议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信息核对。对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必要时,由乡镇民政办工作人员直接入户调查并作出认定。对相关困难情况证明材料充实,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疑义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进行民主评议。

    (五)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要实行审核与审批分离,应分别成立社会救助审核小组和社会救助审批小组。其中,社会救助审核小组由乡镇分管民政负责人担任组长,会同乡镇包村干部、纪检、民政、人社、财政等机构工作人员参与审核;社会救助审批小组由乡(镇)长担任组长,纪检、财政、民政等机构负责人参与审批。

    审核:社会救助审核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由组长签字并负责。对审核不通过的对象,给予书面答复;对审核通过的对象,提请审批小组集体研究。审核通过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

    审批:社会救助审批小组审查各项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坚持依法行政、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近亲属备案制度是否落实、包村干部履职是否到位、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是否到位等。审批中对于有异议的申请应组织复核。审批意见由组长签字并负责。对批准的申请对象,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社会救助金,并按相关文件要求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长期末端公示。

    (六)备案管理。各乡镇应及时将审批确认结果汇总上报至县民政局备案,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的社会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批后,应进行单独登记、单独归类存档备查。县民政局结合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对审批确认结果进行审查,对新增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书面反馈抽查意见,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确保政策精准落实。

    五、档案管理

    各乡镇应统一妥善保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的纸质档案,做到一户一档。同时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的相关档案资料及时完整录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六、资金发放

    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后,为保障救助资金及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资金申请和发放方式不变。各乡镇应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将调整变更资料报县民政局备案,在每月15日前同步完成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的动态调整工作,确保系统数据与下月资金发放花名册一致。县民政局每月16日通过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导出当月人员花名册,统计人数及金额,会同财政部门下拨当月资金。

    七、职责分工

    (一)县民政局职责

    1.负责全县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下放的方案制定、解答等工作;

    2.组织开展对乡镇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协办人员社会救助业务工作培训和低保相关政策宣传;

    3.负责指导乡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出具核对报告;

    4.负责对各乡镇的审核确认工作开展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纠正;

    5.配合财政部门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金。

    (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组织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公开、审核审批确认等工作,在每月15日前将审批确认结果书面上报县民政局备案;

    2.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的定期复核、动态管理等工作;

    3.负责社会救助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工作;

    4.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人员长期末端公示工作;

    5.及时发放并按时审核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供养证;

    6.负责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咨询,承办社会救助投诉、信访的查实和回复。

    (三)村(居)委会职责

    1.宣传社会救助政策法规;

    2.落实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协助乡镇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工作;

    3.协助乡镇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确认、资料上报等工作;

    4.及时掌握村(居)民生活情况,协助乡镇做好社会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工作;

    5.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人员长期末端公示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确保稳定。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明确专人专岗、定岗定责。县民政局根据审核确认权下放的安排部署和本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措施、抓好落实,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审核确认权下放工作无缝衔接,顺利实施。

    (二)增强力量,提升能力。根据《中共凤阳县委办公室 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凤办〔2021〕15号)要求,乡镇原则上按照每500至800名常年救助对象不少于1名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的要求配备。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两委”班子成员中明确1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政工作,同时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解决。

    (三)加强监管,有序管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委托下放,是对社会救助经办流程的优化和简化,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各乡镇的业务指导,提高经办人员履职能力;加强监管,建立事前信息核对,事后入户调查以及定期抽查等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进行。各乡镇要坚持“谁调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防出现“人情保”“关系保”“息访保”“错保”“漏保”等现象。对未严格执行救助政策造成重大事故和恶劣影响的,将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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