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办】《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凤阳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属物等补偿标准和凤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其他附属物等补偿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07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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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凤阳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属物等补偿标准和凤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其他附属物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凤政〔2016〕31号)是2016年3月1日印发实施,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滁政秘〔2020〕111号)精神,结合征收工作实际及物价行情,部分补偿标准需要修改完善。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为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结合征收工作实际,对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提出修订意见,以指导我县今后房屋征收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文件起草过程:县房屋征收中心多次周边县市学习房屋征收工作先进经验,召开业务人员会议讨论研究修改方案,经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府城镇、临淮关镇、经开区、资规局、住建局、财政局、司法局、发改委、城管执法局、人社局、卫健委等)征求意见和司法局审核后,经十七届县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凤阳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属物等补偿标准和凤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其他附属物等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四、工作目标:作为我县今后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属物等的补偿标准。

    五、主要内容:调整凤阳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属物等补偿标准和凤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其他附属物等补偿标准。

    六、惠民利企创新举措: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滁政秘〔2020〕111号)精神,结合征收工作实际及物价行情,对部分补偿标准进行修改完善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2022年3月1日,县人民政府印发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凤阳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属物等补偿标准和凤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其他附属物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凤政〔2022〕7号),该文件将作为今后国有、集体土地房屋、其他附属物补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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