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凤阳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凤科〔202156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阳工业园区管委会、凤阳宁国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凤阳硅工业园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凤阳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室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阳县科学技术局  

     20219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凤阳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凤阳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项目实施效率,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根据省科技厅《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凤阳县科学技术局根据年初财政预算和工作需要,采取资金后补助方式设立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专项,突出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注重引导与省市科技计划对接,集中我县优势科技资源,推动我县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发展科技进步。

    第三条  凤阳县科技计划的主要任务是: 突出需求和应用导向,聚焦产业发展和民生改善,支持产业技术攻关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先进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示范,为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科技支撑。

    (一)高新技术领域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以及科研仪器设备等研发和应用,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农业农村领域:支持农业新品种选育、农业技术创新和示范推广应用,引领支撑农业绿色发展、转型发展、可持续发展。

    (三)社会发展领域:支持人口健康、资源环境、生物医药、防灾减灾、城市发展、公共安全等社会民生领域技术研发,支持开展技术创新和示范推广应用,提升科技惠民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凤阳县科学技术局是计划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各乡镇、园区、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责任主体。项目主持人是项目实施的主要组织承担者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实行公开立项制度。在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受理项目申报,并向社会公布已经确定的项目。

    第六条  实行合同管理制度。经立项的项目均应签订项目实施任务书,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有关单位应按合同的内容组织实施、管理经费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实行结题验收制度。对达到实施期限或已经完成的项目,凤阳县科学技术局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凤阳县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实施、结题(验收),以及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县科技计划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凤阳县科学技术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级管理。

    第十条  凤阳县科学技术局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实施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研究确定年度项目立项及资金分配方案;

    (三)建立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负责项目科技报告管理,协调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四)核准项目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推荐申报,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二)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项目的资金落实,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及时协调、上报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三)参与或协助组织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项目自筹资金、项目实施必需的设备、场地和人员等保障条件;

    (二)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按项目任务书约定,及时申请验收,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及时进行登记;

    (四)履行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务,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按规定进行管理,做好项目资料的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主持人的主要职责:

    (一)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

    (二)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组织实施项目,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

    (四)建立项目日志制度,据实记录、真实反映科研项目研究过程及资金使用情况;按要求编报科技报告以及资金使用报告,并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接受并配合凤阳县科学技术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六)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务,促进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凤阳县科学技术局可委托服务机构承担项目评审、实施过程管理、评价验收等具体工作。受委托的服务机构应根据受委托权限,客观公正履行相应职责,并为项目承担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十五条  凤阳县科学技术局根据工作需要面向全县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项目须经项目归口部门审查推荐,集中受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县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凤院校、依法设立的新型研发组织或社会组织;

    (二)具备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经费保障、人才条件及技术装备等;

    (三)有规范有效的科研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申报单位、项目主要主持人应具有良好科研、社会信用记录,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违规或被纳入滁州市失信黑名单等情形;

    (五)项目主持人原则上不得同时主持两项以上县级科技计划项目。

    (六)符合申报指南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的内容和框架一般包括:

    (一) 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 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四) 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 

    (五) 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

    (六) 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 

    (七) 年度计划内容;

    (八) 主要研究人员、单位简况和具备的条件;

    (九) 经费预算;

    (十) 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除基本满足上述条件外,不同类型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书可有所侧重,或根据需要对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申报书和相关财务报表等证明附件材料,单位法定代表人需签诚信承诺书

    第十九条  县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相关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项目实行竞争立项,程序包括;凤阳县科学技术局发布项目指南、申报受理、业务初审、组织省市专家库专家评审、实地审核、局党组会专题研究并报上级同意和签订合同七个基本步骤。

    凤阳县科学技术局业务初审主要针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项目查重和信用查询及其他必要的审查。

    专家评审主要针对项目的创新性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价。

    专家评审组由凤阳县科学技术局从省、市专家人才库中抽取同行业、同领域相关专家组成,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自建专家库并随机抽取组成,一般为5-7人。

    第二十条  各乡镇,工业园区和县直有关部门在凤阳县科学技术局申报指南发布以后,应认真了解本地、本系统技术研究和技术应用情况,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申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受理采取即报即受理的方式,对在按规定时间内申报且材料齐全的项目当即受理,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凤阳县科学技术局根据项目类别,制定项目现场考察或核查规则,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实施条件、项目团队成员专业技术能力等影响项目实施的因素进行现场考察。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项目查重、信用记录比对,以及现场考察等情况,凤阳县科学技术局相关股室研究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建议,经局党组会议审议后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分管领导批准同意,由凤阳县科学技术局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立项发文、签订项目实施任务书,有异议的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对不愿意签订项目任务书的,取消立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由凤阳县科学技术局与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和目标任务等。

    任务书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或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凤阳县科学技术局批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限要求一周年内实施完成,对较为复杂的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结束课题的项目,可分阶段申报,当年仅申报当年可以完成的内容;分阶段实施的项目,最长不得超过三周年。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由多家单位合作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安排、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任务书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重大进展或有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凤阳县科学技术局报告或报批。

    第二十八条  赋予科研人员更大决策调整权。项目实施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主持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可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对科研团队和合作单位进行相应调整,报凤阳县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明确项目财政经费补助标准和比例。项目研发投入总资金中,项目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县财政补助不超过40%。原则上工业类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项,农业、社发类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项。

    第三十条  项目总经费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应科学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确保项目资金预决算和使用管理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县财政资助资金少于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额度时,差额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否则取消项目立项资格。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应纳入单位研发投入统计。对承担凤阳县科技计划项目一次以上的单位,按照每年下达的计划要求,采取一项目一合同的方式,规范项目资金使用。

    第六章  评价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任务书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期满前3个月向凤阳县科学技术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经凤阳县科学技术局批准后延期验收。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任务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三十三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科技局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任务书;

    (二) 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三) 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四) 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 项目经费决算表;

    (六) 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七) 项目产业化的初步打算。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任务书内的考核内容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知识产权情况;

    (三)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和经验教训。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时,凤阳县科学技术局或受委托服务机构成立验收小组,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专家按照“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种类型形成验收结论。

    第三十七条 提供的验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经费使用合理,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指标,即为通过验收。

    第三十八条 除财务验收不通过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任务书约定的主要目标任务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未经批准同意,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的。

    (四)其他经研究确认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在3个月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果再次验收不合格,由凤阳县科学技术局提出撤销或终止等意见,取消财政资金补助资格,同时也取消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向县级以上科技部门申报有关项目的资格。

    第四十条  对项目执行良好、验收优秀,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承担单位,发给相应的证书,并在以后年度的项目申报中作为优先考虑的单位。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参与项目受理、评审、检查、监督、验收等的科技管理部门人员、评审咨询专家和服务机构存在未尽职尽责或违规违法情形的,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等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等,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项目,3年内不得参与县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已经拨付的财政资金,予以追回。涉嫌违规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凤阳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凤科201921号)同时废止。在本办法印发前立项尚未验收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凤阳凤阳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凤阳县科学技术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