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凤阳县金融系统信贷投放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办秘〔20213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凤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凤阳宁国现代产业园管委会:

    《凤阳县金融系统信贷投放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凤阳县金融系统信贷投放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全县金融机构增加有效信贷投入,优化信贷投放结构,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更好的发挥金融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县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承担金融管理职能的单位。

    第三条  成立凤阳县金融系统信贷投放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金融工作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投资促进局、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于次年一季度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的考核,由县金融系统信贷投放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和表彰方案提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考核完成贷款增量目标任务情况、系统排名、存贷比、政银担合作情况等指标,实行打分制,基本分100分。

    (一)贷款增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基本分50分)

    考核各金融机构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年度贷款增量任务情况。完成任务的得基本分50分,每超额完成任务5%的,加1分,最多加10分;未完成目标任务,按完成比例得分。任务完成率低于80%的金融机构当年不予评先评优。

    (二)在滁州市本系统内排名情况(满分15分)

    考核各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增量在滁州市本系统内排名情况。第一名得15分,第二名得10分,第三名得5分,其它不得分。

    (三)存贷比情况(基本分15分)

    各金融机构当年余额存贷比达到全县平均水平得5分。当年新增贷款与新增存款存贷比达到70%的得基本分10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1分,减完为止。县邮储银行剔除邮政储蓄存款后计算存贷比进行考核,县农发行该项得分为各金融机构平均得分。

    (四)中小微企业贷款增幅情况(基本分10分)

    各金融机构当年中小微企业贷款(不含融资平台贷款)增幅(当年增量/上年末余额)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的得基本分10分,高于全县平均增幅的加5分,虽然中小微企业贷款增幅低于全部贷款增幅,但有贷款增量的得5分,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比年初下降的不得分。

    (五)银担业务合作情况(基本分10分)

    各金融机构当年与县中都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政银担业务合作的得10分,政银担税融通续贷过桥资金业务增量前三名的金融机构分别加3分、2分、1分。县农发行该项得分为各金融机构平均得分。

    第五条  其它加减分因素

    (一)各金融机构每年11月底提前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全年信贷投放增量目标任务,且年底前贷款增量不低于全年目标任务的,加10分。

    (二)各金融机构每举办1次银企对接活动并报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加3分,最高加5分。

    (三)各金融机构当年表外融资增量每达到2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10分。

    (四)各金融机构在县级以上报刊、杂志、网站发表工作动态、金融产品创新等宣传我县金融工作信息材料的,每篇加0.5分,最高加5分。对不能按要求向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送有关材料的,每次减1分,最高减5分。

    第六条  信贷考核得分作为全县金融机构年度信贷投放工作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对考核得分前三位的金融机构,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对当年信贷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不予评先评优,当年贷款负增长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县政府下达目标任务的金融机构,在效能考核、文明单位评选上实行降一档处理,并由县政府领导对该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将考核结果和约谈情况反馈其上级行或监管部门。

    第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召开季度金融形势分析会、金融工作座谈会、阶段性存贷款任务专项调度会,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按季按年完成各项金融目标任务。

    第八条  县人民银行应在国家宏观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的指导下,紧密联系凤阳经济发展实际,加强对金融机构信贷工作的窗口指导,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向上争取信贷政策,推动全县金融机构增加有效信贷投入,维护凤阳金融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

    第九条  县银监办应加强对金融机构风险的监测和防范,对全县金融机构出现的违规违纪现象以及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要及时处理化解。在推动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的基础上,用足用活信贷资源。

    第十条  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做好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工作。每年开展1次以上银企对接活动,积极组织银行等部门参加金融政策研讨、金融产品创新等相关业务培训。按月对信贷投放和金融运行形势进行通报和分析,并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

    第十一条  考核数据主要由县人民银行负责提供,取自于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由各金融机构报送的相关数据,由县财政局(地方监督管理局)、县人民银行和县银监办共同审核确认。对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的考核奖励资格。

    第十二条  信贷考核奖励资金额度按当年全县贷款增量的0.8‰提取,奖励资金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当年考核得分前三名金融机构奖励标准不低于奖励总额度的60%,其中第一名不低于25%,第二名不低于20%,第三名不低于15%;对开业不满三周年的金融机构按其当年贷款增量的1‰予以奖励,融资担保公司完成市、县下达的目标任务的,按其当年担保增量的1‰予以奖励,但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实行百分制考核的单位第三名奖金金额。对金融管理部门奖金按金融机构奖金的10%提取,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县人民银行和县银监办分别按541的比例分配。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各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对信贷投放有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对在支持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精准扶贫、产业基金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县政府给予一定的专项奖励。

    第十四条  本考核办法自2020年起施行,县政府办公室《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阳县金融系统信贷投放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政办秘〔201713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考核办法由凤阳县金融系统信贷投放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