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凤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

    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办秘〔202322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凤阳经济开发区(凤阳宁国现代产业园、小岗产业园)管委会:

    《凤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6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凤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推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参照《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滁政办秘〔20223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及融资、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施工招标结束之日起直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

    第四条  工程变更应以确保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二章  变更申报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为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单位,包括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委、县城管执法局、各乡镇(街道)、凤阳经开区管委会等,以及使用县财政资金或融资建设或代建工程项目的县属国有企业。

    建设单位是工程变更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工程变更原因、技术、数量及总价的初审以及工程变更申报工作,应建立内部工程变更规定和程序,依据三重一大要求执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变更申请:

    (一)设计文件中漏项、缺项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设计不准确的;

    (二)勘测成果与施工现场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的;

    (三)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的;

    (四)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

    (五)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征收、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类技术标准、规范修改,需要对原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进行调整的;

    (七)因不可抗力,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施工进度等进行调整的;

    (八)因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需采取工程措施进行紧急抢险救灾的;

    (九)其他需要工程变更申请的情形。

    第七条  工程变更初审:

    (一)提出变更建议。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均可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二)变更初步审查。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造价(跟踪审计)等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投资造价增减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分别签署意见,盖章确认。针对技术性方案变更,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对变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工程变更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必须提供的申报材料:

    1.工程变更申请函件(含项目基本情况、工程变更原因、变更内容、投资增减情况等);

    2.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图纸(无施工图纸的除外);

    3.经建设、监理、跟踪审计单位(如有)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预算资料;

    4、工程变更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论证报告(根据变更条件,必须组织专家论证的);

    5.建设单位班子集体研究意见;

    6.中标通知书。

    (二)根据项目情况应当提供的申报材料:

    1.建设规划调整或政府决定造成工程变更的,应提供规划批准意见书、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会议纪要等资料;

    2.勘测成果与施工现场条件不符造成工程变更的,应提供有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跟踪审计(如采取跟踪结算审核方式)等单位签字的地质变化原因分析和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变更部位的地质勘察测量资料、责任的初步认定意见、增加投资金额等,必要时提供专家论证资料;

    3.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变更,应提供有建设、施工、监理、跟踪审计(如采取跟踪结算审核方式)等单位签字认可的原因分析和经济论证等资料;

    4.设计变更应提供可选择的设计变更方案,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及监理单位的技术审核和经济论证资料,需要专家论证的提供专家论证资料,较大设计变更还应提供工程原审图部门的重新审查意见;

    5.材料与设备换用、招标时暂估价的确认,应提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或跟踪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品牌、质量等级、生产厂家以及市场询价等签证资料。

    6.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变更审批程序:

    (一)未超过合同价的建设项目,不影响项目整体使用功能,仅发生部分工程位移、局部工程子项增减调整(如:农田水利建设、乡村振兴环境整治项目等),由建设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履行变更手续后据实结算。

    (二)变更后估算净增加的建设项目,根据合同价增加金额,经建设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

    1.合同价4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如包含暂列金的应予以扣除)的项目,变更累计净增加额在20万元以下且未超过合同价10%的,由建设单位班子集体研究;达到20万元(含本数)--40万元以下的且未超过合同价10%的,上报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达到40万元及以上的或超过合同价10%以上,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如选择采用政府采购交易方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规定执行。变更超过合同价10%以上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合同价4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变更累计净增加额3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班子集体研究;达到30万元(含本数)--60万元以下的,上报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达到60万元及以上的,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3.合同价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变更累计净增加额4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班子集体研究;达到40万元(含本数)--100万元以下的,上报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4.合同价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变更累计净增加额6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班子集体研究;达到60万元(含本数)--200万元以下的,上报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三)由于工程招标清单控制价编制错误或因实际情况并经论证确需减少的变更调整事项,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班子集体研究履行变更手续后据实结算;需要增加投资的变更调整事项,根据增加金额,按上述程序报批。

    第十条  工程变更政府专题会议由建设单位提请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组织召开,对工程变更的科学性、必要性和经济性等进行审查。会议成员单位由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资规局、项目县级主管部门等组成,县纪委监委派驻建设单位纪检监察组监督。

    各成员单位应切实履行各自的工程变更管理职能,县发改委负责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投资超过已批准概算的重新审批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工程变更引起的资金变化结算审核及资金拨付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工作;县资规局负责工程变更引起的土地征用、用途变化等审批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  变更实施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应以补充合同等书面形式签订,不准与原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相违背。不准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各种方式肢解工程或增加工程量,规避招投标。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履行程序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先行组织实施,并同步履行变更程序:

    (一)因紧急抢险、防汛抗旱等发生工程变更的;

    (二)因旧城改造维修、老路改扩建、农田水利、水环境治理、春季绿化等时限性较强或实施时无法封闭公共交通而发生工程变更的;

    (三)因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工程基础及隐蔽工程发生变更的。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需要补充提供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一般由原服务单位承担。原服务单位不具备资质,或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内容一般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实施变更工程资质或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除外。

    第十五条  因征收等原因导致项目部分工程无法实施而需进行甩项处理且甩项后影响项目整体使用功能的,甩项部分金额占比在合同价20%以下(不含本数)的,由建设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占比在合同价20%以上的,由建设单位上报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涉及重大方案变化及概算调整的,建设单位依据相关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未经审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资金。 

    第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发生变化,价款计算依据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明确约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现行规定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表述不清的地方,按照第十九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其计价方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如出现下述情况,其计价方法参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对于中标后完全取消不做的清单项目,当取消清单项目的报价出现不平衡报价时,按下列原则确定:

    1、当取消清单项目商务标报价﹤招标控制价对应项目综合单价*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15%),按相对应的控制价的综合单价乘以投标综合下浮率进行核减;

    2、当取消清单项目商务标报价招标控制价对应项目综合单价*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15%)且﹤招标控制价对应项目综合单价*1+15%)时,按商务标报价核减;

    3、当取消清单项目商务标报价招标控制价对应项目综合单价*1+15%)时,按相对应的控制价综合单价乘以(1+(商务标清单报价/对应清单控制价-1)*0.5)核减。

    (二)清单控制价综合单价出现较大错误时,按如下原则确定:

    1、工程量偏差在15%以下时(含本数),结算单价执行商务标报价;

    2、工程量偏差在15%以上时,超出15%部分工程量的结算单价,按计价规范修正控制价清单综合单价后,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价审等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和项目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未按照要求整改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同时,资金管理部门暂停项目资金拨付。

    (一)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报批程序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的;

    (三)提供虚假工程变更资料的;

    (四)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擅自变更工程设计造成工程费用增加或导致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延误工期不予顺延。经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因履职不当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经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因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出现重大错误或在施工阶段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设计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经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特点依法依规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20212)同时废止。

    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