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最低生活
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政办秘〔2023〕29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滁政办秘〔2023〕16号)要求,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自2023年7月1日起,提高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86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57元。其中,农村一类低保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585元,增加30%为760元(与上年度标准相同);农村二类低保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442元,增加20%为530元;农村三类低保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07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400元,其中集中供养、分散供养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102元、1047元。
(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28元,其中集中供养、分散供养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30、765元。
(三)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变。
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