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凤阳县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2 09:57
    【字体:打印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谁主管、谁采集,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二、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查确定是否可对外公布。

      三、在各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县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确定。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五、各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公共企事业单位和县直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落实责任。

      六、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七、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 ,将依照《滁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