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

    发布时间:2023-12-12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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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1995.6.1施行)。
      (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
      (三)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妇幼秘【2015】16号
      (四)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

    2、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首次签发在分娩机构产科、换发在原签发机构产科、补发在县妇计中心儿保科(凤阳县府城西城街)二楼

    3、首次签发申请材料
      (一)接生人员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二)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如办理人不是新生儿母亲,代办人要提供由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基本流程
      (一)产妇分娩后携带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产房护士站→填写出生证明首次签发表→出生证办理处→调出母亲分娩信息→核对信息无误→录入新生儿姓名→再次核对信息输入是否正确→父亲或母亲签字确认→打印出生证明→领证人在首次签发登记本和出生证存根上签字存档交予工作人员。
    5、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6、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各分娩机构产科
      (二)电话咨询:0550-2213360(凤阳县妇计中心儿保科)                         7、其他事项
      (一)《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1.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以有效身份证件为准,并由当事人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常住人口登记表》或人口信息系统“曾用名”一栏没有记载相关信息的,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作为曾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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