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气象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4-01-30 17:44 信息来源: 凤阳县气象局 字体:【  

    凤阳县气象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由凤阳县气象局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6个部分。本年度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电子版可以从凤阳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板块-凤阳县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栏目(网址:https://www.fengyang.gov.cn/public/column/161055520?type=3&action=list&nav=4&isNianbao=1)下载,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凤阳县气象局办公室联系(地址:明陵路166号凤阳县气象局,邮编:233100,电话:0550-6721723)。

    一、总体情况:

    2023年凤阳县气象局积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和部署,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在县委和县政府公开办的坚强领导下,贯彻落实县政府办关于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要求,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水平,以公开、全面、准确、及时的原则,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主动公开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年度信息公开目录信息更新量400条。其中“招标采购”6条、“政策解读”4篇、“主动回应”365篇,处理行政许可1件。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我局按照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公开办理时限做好依申请公开接收、办理、答复、存档等工作环节,对相关依申请公开信息按规定时限回复。截至目前,县气象局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

    我局由专人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上级对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要求,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杜绝出现不按时发布、发布内容不准确不全面或者内容雷同、敷衍塞责等问题,保证网上政务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内容准确充实。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我局2023年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在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等方面的促进作用,自觉找准角色定位,协调推动各内设机构加强政府信息管理的基础工作,全面推行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做到权威准确、内容全面、便于获取利用。

    (五)监督保障

    一方面规范制度建。严格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制度规范,加快将政务公开要求固化到现有工作体系中,推动政务公开工作与气象业务运行相结合;专人专责,业务值班人员5人参与每日气象服务信息发布。另一方面加强督查整改。注重日常网上测评,适时开展现场督查,督查整改一直贯穿于公开工作中。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发件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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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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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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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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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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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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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0

    0

    0

    0

    0

    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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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0

    0

    0

    0

    0

    (七)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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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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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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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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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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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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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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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问题及改进

    一是信息发布的时效性仍需进一步提升,内容有待进一步充实。存在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无信息等问题。二是政策解读形式的多样化仍需加强,政策解读形式比较单一。

    针对发现的问题我局积极改进。一是根据我局信息公开事项逐项落实责任,建立每月提醒机制和定期更新机制。同时进一步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全面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二是拓展政策解读形式和渠道,积极探索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3年度,我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并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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