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3)皖1126行审11号
陈为员: 本院受理的滁州市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对陈为员申请执行罚款、加处罚款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126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
裁定如下:对滁州市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作出的凤环罚(202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1万元及加处罚款1万元,合计2万元,准予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