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3)皖1126民初1188号
朱彬彬:
本院受理原告张树红与被告朱彬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126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朱彬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树红欠款28,929.13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3月6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案件受理费523元,由被告朱彬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