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3)皖1126民初2922号
户林先:
本院受理的朱希升与你与户之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朱希升要求户林先、户之荣立即归还所欠朱希升借款人民币壹拾万整( 10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户林先、被告户之荣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并定于2023年7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