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3)皖1126民初2914号
王荣兵:
本院受理的徐作芹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徐作芹要求依法判令王荣兵清偿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王荣兵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并定于2023年7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