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14 15:31 来源: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28日

滁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重大工作任务,由市级财政预算在一定时期内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正常运转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权责明晰、统筹兼顾、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五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政策依据,符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及公共财政投入方向;

(二)具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原则上每个专项资金明确一个资金主管部门,确需两个以上主管部门的,应确定一个牵头部门;

(三)具有明确的存续期限,专项资金首次设立期限不超过5年,确需续期的,每次续期期限不超过5年;

(四)具有明确的管理要求,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支持范围和方向、分配方法等科学合理,满足预算管理要求和财力保障可能;

(五)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一般按以下程序设立:

(一)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滁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见附件),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由牵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审核意见;

(三)经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

(四)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纳入市级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申报。

市委和市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已明确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市级主管部门会商市财政局后,按规定纳入市级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申报。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到期后原则上自动撤销,确需续期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八条  本办法出台前设立的专项资金,剩余执行期限不足5年的,按原期限执行;剩余执行期限超过5年,按5年执行;未设定执行期限的,由市级主管部门会商市财政局后,按不超过5年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市级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资金用途、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未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的,不得分配资金,并限期制定;逾期未制定的,对应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

第十条  每年编制预算前,市财政局会同市级主管部门对存续期限内的专项资金进行评估,区分情形分别处理:

(一)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或政策到期、政策调整、绩效目标已实现、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无需继续实施的,应予以撤销;

(二)绩效目标发生变动、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或巡视巡察、审计和监督检查等发现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关要求的,应予以压减,直至撤销;

(三)政策目标相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支持方向重合的,应予以整合;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预算执行率较低的,应予以压减。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并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三年滚动支出规划。

第十二条  编制年度预算前,市级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落实到具体支出项目和金额;确因客观条件无法落实到具体支出项目的,要详细说明原因,并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等。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应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积极运用零基预算理念,在财力可能前提下,根据年度使用计划,综合考虑审计意见、绩效管理结果、预算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纳入市级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申报。

第十四条  市人代会批准市级预算后20日内,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批复至市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未落实到具体支出项目的专项资金,市级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分配使用计划,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新设专项资金或增加额度;经批准出台新增政策的,原则上通过调剂当年预算或纳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因政策变动等因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向等,由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参照设立程序审批,并及时修订具体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要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并健全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机制,严格按程序审批拨付。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应当选取自然、经济、社会、绩效等客观因素,并在具体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相应的权重或者标准;采取项目法分配的,应当规范项目申报流程,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发挥专业评审作用。

第十九条  涉及支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要转变投入方式,逐步改变无偿补贴、简单直补,应更加注重通过政府引导基金、财政贴息、融资担保、保费补贴、绩效型后补助等方式引导支持,提高财政资金支持的精准性和撬动作用。

第二十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根据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绩效的前提下,切实加快专项资金支出进度,提高支出的及时性、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结余结转的清理盘活力度,对专项资金结余和6月底未使用完的上年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应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就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绩效等实施监督。

市级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按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审计、财政监督等结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政策及申报、分配使用、绩效管理等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拟定专项资金总体管理制度,配合市级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

(三)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依法向社会公布年度专项资金清单;

(四)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

(五)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

(六)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监督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级主管部门主要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管理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申请和具体管理工作;

(二)制定本部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三)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四)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审定工作,或按分配因素等提出分配意见,会商市财政局后按程序审批;

(五)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并按规定组织项目验收;

(六)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

(七)负责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二)组织项目实施,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项目实施完成后,按规定需要实施项目验收的,向市级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五)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以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

(六)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市审计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管理和绩效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市纪委监委机关依法查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16〕3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滁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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