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市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吴军解读《滁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2-08 08:38 来源:滁州市医疗保障局 作者:杜帅 阅读次数: 字体:【  

问:《滁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出台的背景依据。

答: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医保局牵头制定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问:请简述文件的主要内容

答:《实施办法》(试行)共分七章、二十六条和一个附件。

第一章总则,由指导思想、名词解释和基本原则构成。

第二章工作职责,明确实施医疗救助的6个主要部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主要职责,确保动态覆盖、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第三章救助对象和救助范围,明确两大类六小类困难人群为救助对象,分别实施资助参保、住院和门诊救助,以及不予救助的情况。

第四章救助标准,针对不同类别的困难人群明确资助参保标准、救助标准和限额。

第五章救助的申请和审批,明确“一站式”服务和非“一站式”服务的申请材料、审批流程等经办流程。

第六章资金筹集和管理,明确医疗救助资金来源渠道和支付方式,以及相关的责任追究事项。

第七章附则,明确《实施办法》可调控的原则和执行日期,同时废止相关文件。

附件明确滁州市依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流程。

问:如何保障夯实医疗救助托底?

答:一是精准识别救助对象范围。依托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精准识别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以下简称:监测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人群类别,实施分类保障和倾斜救助。

二是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同时根据不同人员类别,实行按比例分类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三是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这部分群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照政策规定给予救助。同时,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上述四类人群,如果经过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很重的,还可以享受倾斜救助。同时,对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稳定脱贫人口和普通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家庭总收入减去个人自付医疗总费用后低于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核查条件的大病患者,可依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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