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阳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

    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凤政〔20191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凤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凤阳宁国现代产业园管委会:

    《凤阳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凤阳县人民政府  

    2019612    

    (此件公开发布)

     

    凤阳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鼓励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推进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凤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凤阳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货币化安置是指征收人将应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补偿或出具房票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房的安置方式。

    第三条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将应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并给予一定补助,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结算的售房人购买商品住房用于房屋征收安置。

    房票是用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购买征收人确定商品住宅房源的特定结算票据。

    房票的适用对象为凤阳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被征收人。

    凤阳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房票安置的实施主体。

    第四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价值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补偿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区域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偿。

    1、搬迁费实行按户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计算,给予2次搬迁费,每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

    2、临时安置过渡费一次性补偿6个月,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0/㎡计算。

    (三)政策奖励。对在规定期限内交付腾空房屋并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及其附属物评估总价的15%予以奖励;非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及其附属物评估总价的10%予以奖励。

    (四)政府补助。

    1、增购面积价差补助。按照被征收地段商品房市场均价扣减综合建设成本均价确定单位面积补助标准(元/㎡),每户按增购20㎡计算(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小,增购20㎡后应安置面积达不到60㎡的,增购面积按达到60㎡确定)。

    2、老红军、离休干部及其遗孀,提供相关证明,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20%的补助。

    第五条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包括:

    (一)被征收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价值补偿。被征收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价值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偿。

    1、搬迁费实行按户补偿,按照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6/㎡计算,给予1次搬迁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

    2、临时安置过渡费一次性补偿6个月,按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每月8/㎡计算。

    (三)政策奖励。在规定期限内交付腾空房屋并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违法建筑除外)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其附属物评估总价的15%予以奖励。

    (四)政府补助。

    1、应安置面积价差补助。按照被征收地段安置房市场均价扣减安置房安置均价确定补助标准(元/㎡),每户按应安置面积计算。

    2、增购面积价差补助。按照被征收地段商品房市场均价扣减综合建设成本均价确定补助标准(元/㎡),每户按增购20㎡计算。

    3、老红军、离休干部及其遗孀,提供相关证明,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20%的补助。

    第六条 临路住宅房屋补助。

    利用临路自有合法住宅实际用于经营的,按住宅房予以认证补偿,同时对临路实际用于经营的一层一进住宅房,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具有三年以上营业执照,自领证后按照规定的营业范围连续经营至今,且能提供纳税凭证的给予1000/㎡补助。

    (二)没有三年以上营业执照,并且不能提供近三年纳税凭证的,而实际用于经营的一层一进住宅房给予800/㎡补助。

    (三)临路一层一进合法住宅无营业执照但实际用于经营的,按一层一进住宅面积给予600/㎡补助。

    第七条 房票安置补助。

    房票的价值由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价值和购买商品房补助组成。补助标准如下:

    (一)临时安置过渡费提高为一次性补助12个月。

    (二)按应安置面积给予每月1/㎡物业管理补助,不足60㎡按60㎡计算,一次性补助60个月。

    (三)按应安置面积一次性给予60/㎡物业维修资金补助,不足60㎡按60㎡计算。

    (四)按应安置面积(不足60㎡按60㎡计算),根据同期公布的凤阳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级别,确定被征收区域的土地级别分别给予补助:一级区域850/㎡;二级区域700/㎡;三级区域550/㎡;四级区域400/㎡。

    第八条 房票安置操作程序。

    (一)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与售房人签订供房框架协议,组织商品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

    (二)征询被征收人对安置方式选择的意愿。

    (三)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确定货币补偿价值,计算房票价值。

    (四)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应及时凭补偿协议在指定房源内选择商品房,与售房人签订购房意向书。

    (五)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依据征收补偿协议和被征收人的购房意向书,确认所征收房屋已拆除,向被征收人出具房票。

    (六)一户房票总价值可以购买两套及以上商品住宅时,房票可按购房意向书反映的实际购买套数分割出具。

    (七)被征收人选购商品房屋价值超出房票价值部分,由被征收人补齐。选购商品房屋价值低于房票价值时,选择商品房面积大于等于应安置面积的,由征收人根据购房合同退付被征收人剩余房票款;选择商品房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且购房金额低于房票价值90%的,由征收人根据购房合同扣除未购买面积部分按土地级别给予的补助额后,退付被征收人剩余货币补偿款。

    (八)房票使用期限为12个月,即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在12个月内选择房源并签订购房合同,逾期未选择房源并签订购房合同,由征收人收回并取消购买商品房奖励补助,兑付货币安置补偿款,由此引起的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九)售房人凭房票、供房框架协议和被征收人购房合同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结算,每月上旬结算一次,房票结算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十)售房人凭房票可办理网签销售合同,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视同预售资金到位。

    (十一)房票仅限于被征收人用于购买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商品房,不得买卖、转让、赠与、提现。

    (十二)被征收人用房票购买的商品房,其销售、交付、维修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凤阳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修改发布之日起再施行两年。《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阳县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凤政〔20163号)自试行期满后在本实施细则修改正式生效前依然有效。

     

     

    凤阳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