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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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起草背景

    为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程序,推动信息化项目集约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县领导指示精神,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牵头起草完成《凤阳县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源头上建立管控措施,实现政府各部门基础设施共建共用、信息系统整体部署、数据资源汇聚共享、业务应用有效协同,便于信息化集约建设和大数据开发利用,支撑数字经济发展、智慧政府、智慧城市建设。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起草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

    2、《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八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95号)

    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滁政办〔2017〕28号)

    5、《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19〕22号)

    (二)起草过程

    1、形成草稿。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赴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学习信息化项目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在参照其他县相关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管理办法》初稿。

    2、会议讨论修改。我局多轮会议讨论,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及采用情况。11月21日,分别书面征询了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审计局、县经信局等涉及信息化项目管理职能的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其中县发展和改革委(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审计局、县经信局均反馈无修改意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将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信息化项目的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调整为“县发展和改革委(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予以采纳;县财政局提出3条意见,建议将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和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凭立项批复、合同、竣工验收意见……”调整为“项目实施过程中和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凭立项批复、合同、竣工验收意见(支付尾款或监理费用时提供),经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同意后,分期向县财政局申请支付项目资金”,予以采纳,其他2条不采纳的原因已沟通。

    4、合法性审查意见。11月26日,县司法局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形成《凤阳县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合法性审查意见(凤司法审〔2019〕50号):《管理办法(送审稿)》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不冲突。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管理办法》共8章31条,主要对以下内容作了规定。

    1、第一章 “总则”共4条。主要内容为目的依据、使用范围、项目定义等。

    2、第二章“职责分工”共1条。主要内容明确协调机构、相关部门各自职责。

    3、第三章“项目申报”共4条。主要内容明确项目申报程序和要求,尤其是强调各部门原则上应依托统一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和县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已建成的信息系统要逐步向政务云平台迁移,对不符合共建共享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不拨付运维经费(涉密或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第四章“项目立项”共5条。主要内容明确项目初审、联合评审、专家论证相关要求,重点提出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项目评审意见,结合财力预计水平,提出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实施计划的建议,报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下达立项批复。对未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但根据国家、省、市、县要求需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专题上报县政府,经分管财政和分管数据资源的县领导批转,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按照规定初审、论证,县财政局审核资金来源或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后,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报县政府审批。

    5、第五章“项目实施”共6条。主要内容明确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包括项目招标采购、合同备案、进度报送以及项目变更程序等相关要求。尤其强调项目建设方案变更要求,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确需变更且不增加建设资金的,应向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重大变更的,经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提出意见并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涉及增加建设资金的,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6、第六章“项目验收”共3条。主要内容明确自行验收和申请终验相关规定,以及分期支付项目资金相关要求。

    7、第七章“项目运维与绩效评估”共3条。主要内容明确建立项目运行机制,强调信息资源共享以及绩效评估要求。

    8、第八章“法律责任”共2条。主要内容明确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国家工作人员、承建单位相关法律责任。

    最后3条主要内容明确特殊事项、解释执行时间。

    具体条款内容见《管理办法》(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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